山西省汾陽某焦化廠申請執行監督案

   一、基本案情
    汾陽市某焦化廠訴山西某工貿集團、某鄉鎮企業管理局購銷欠款糾紛一案,晉中中院於1999年4月28日作出了(1999)晉中經初字第138號民事判決:工貿集團一次性給付汾陽某焦化廠貨款438760元及其利息(利息支付從欠款之日起至付清時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鄉鎮局在其投資註冊資金範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判決生效後,二被執行人未能履行,汾陽某焦化廠即向晉中中院申請強制執行。1999年12月,經執行調查,被執行人工貿集團無財產可供執行,且該工貿公司留守處無工作人員,實為名存實亡,被執行人鄉鎮局屬於財政核算支付單位,無其他經濟來項,基於二被執行人實際履行能力狀況,晉中中院對該案中止執行。汾陽某焦化廠向晉中市檢察院申請執行監督。晉中市檢察院認為晉中中院在執行該案過程中存在違法行為,於2017年4月20日向晉中中院發出檢察建議書,晉中中院未在規定期限內糾正並回復晉中市檢察院。晉中市檢察院提請山西省檢察院跟進監督。


    二、訴訟過程
    山西省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晉中中院在執行該案過程中存在怠於履職、超期執行、丟失案卷、未在法定期限內回覆檢察建議等違法情形,於2017年10月13日向山西省高院提出檢察建議。建議監督晉中中院儘快明確該案的執行人員,採取有效措施,執結此案,並在工作中注重化解矛盾,積極做好釋法說理等工作,嚴肅查處相關人員在丟失案卷中的違法責任並給予相應處分,切實規範執行行為,確保依法履職。山西省高院收到檢察建議後非常重視,聽取了晉中中院對該案的彙報,調取了相關材料進行了查閱,對檢察建議採納並予以回覆,同時要求晉中中院立刻糾正違法執行行為,將該案錄入辦案系統,明確責任法官,採取有效措施,儘快執結。
    2018年7月,省院分管領導、晉中市院檢察長及辦案人員一行五人赴晉中市中院跟進監督,與中院院長、執行局辦案人員就共同解決執行難問題以及該案的後續執行措施進行研究並達成共識,表示檢法兩院要加強溝通協調,建立良性積極的監督與被監督關係,共同減少乃至杜絕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執行的“法律白條”現象的發生,實現雙贏、多贏、共贏工作效果,法院要進一步加大執行力度,克服困難,儘快執結該案。晉中中院將該案列為重點案件,採取有力執行措施,2019年初將全部43萬多元的案款執結到位,一起長達20年的執行案件至此結案,畫上了圓滿的句號。

    三、典型意義
    該案的成功辦理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堅持“雙贏、多贏、共贏”的監督理念,推動法律監督落地見效,努力使檢察建議體現剛性、做實做成剛性,增強當事人依法維護合法權益的決心和信心。同時也彰顯了檢察機關主動作為,積極參與政府履約專項清理工作,通過督促政府部門清償拖欠民營企業賬款,加大服務和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主動性、自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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