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一化工廠發生火災:涉事企業去年被執行5次 深陷民間借貸糾紛

目前無人員傷亡。

江蘇一化工廠發生火災:涉事企業去年被執行5次 深陷民間借貸糾紛

據澎湃新聞消息,4月21日晚上21時許,位於江蘇連雲港市贛榆區一家化工廠——連雲港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稱“連雲港宏興公司”)發生火災事故,消防和救護人員正在救援,經初步核實,現場無人員傷亡。目前,火情已基本撲滅,正進行排汙處理。

據天眼查,連雲港宏興公司成立於2006年1月,註冊資本500萬元,法定代表人胡玲玲。該公司主要加工並銷售石英砂和硅微粉,因多起案件未履行已生效判決,被法院公示為失信公司。

4月22日,贛榆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發佈通報稱,贛榆區宏興研磨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後,區委、區政府組織生態環境部門立即對事故現場周邊環境進行監測。監測結果表明,事故未對周邊環境造成明顯影響。

時間財經聯繫連雲港宏興公司核實最新情況,截至發稿,未獲回覆。

多次被執行

據天眼查,胡玲玲持股94%,為連雲港宏興公司實控人,劉宗彩持股6%,為第二大股東,旗下共有4家公司。

江蘇一化工廠發生火災:涉事企業去年被執行5次 深陷民間借貸糾紛

此外,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連雲港宏興公司在去年有五次被列為被執行人,也就是俗稱的“老賴”。

江蘇一化工廠發生火災:涉事企業去年被執行5次 深陷民間借貸糾紛

時間財經查閱案號為(2019)蘇0707執3357號的裁判文書——《連雲港鼎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與連雲港興鋒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連雲港市贛榆區興達鑄造廠等追償權糾紛執行裁定書》顯示,連雲港宏興公司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

裁判結果顯示,申請執行人連雲港鼎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申請執行連雲港興鋒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胡玲玲、連雲港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償權糾紛一案,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蘇0707民初9958號民事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依該判決:一、連雲港興鋒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連雲港鼎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6153448.89元及利息,並支付違約金610107.39元。二、連雲港市贛榆區興達鑄造廠、胡玲玲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連雲港興鋒電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確定的還款義務,連雲港鼎力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有權就抵押設備(詳見動產抵押登記證書蘇G1-0-2015-0055號、蘇G1-0-2015-0056號列明的機器設備清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因被執行人未履行還款義務,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依法在規定期間內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限期申報財產通知書,並與申請人進行了談話,瞭解被執行人目前執行線索和財產狀況,依法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銀行存款、土地、房產、車輛)進行了調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可供執行財產。連雲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將執行情況、四查回饋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對此未提出異議,同時也未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線索。

民間借貸糾紛

江蘇一化工廠發生火災:涉事企業去年被執行5次 深陷民間借貸糾紛

時間財經查閱天眼查發現,連雲港宏興公司涉多起開庭信息。其中,案由為民間借貸糾紛的就有5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起與銀行的金融糾紛中,連雲港宏興公司的擔保人在法庭上曾稱,“利息能不能減少點”。

2018年10月的一份裁判文書《江蘇贛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連雲港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胡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2016年12月28日,宏興公司作為借款人與贛榆農商行作為貸款人簽訂《流動資金借款合同》。

該合同第三條約定“3.1本合同項下的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壹佰伍拾萬元(小寫)1500000元;3.2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第九條約定“9.1本合同屬於擔保人胡玲玲、周平等與貸款人簽訂的編號為贛農商保字2016第1123的保證合同項下的主合同”;第二十條約定“本合同經借貸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簽字人簽署並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贛榆農商行及其法定代表人、宏興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別在該合同落款處簽章確認。同日,宏興公司作為債務人,胡玲玲、周平、劉宗彩、董自達、蔣順成、周作龍作為保證人,與原告贛榆農商行作為債權人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為了確保連雲港宏興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與債權人簽訂的編號為贛農商借字2016第1123號的《流動資金借款合同》(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證人在收到並閱知所擔保的主合同的情況下,願意為債務人依主合同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債務提供保證擔保,七被告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贛榆農商行多次催要無果,雙方因此產生訴爭。

周平辯稱,欠款屬實,對利息、罰息及其他費用看看能不能減少點。宏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胡玲玲、劉宗彩、董自達、蔣順成、周作龍未作答辯。

法院一審判決稱,連雲港宏興公司應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江蘇贛榆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罰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9.57%計算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萬分之3.9875計算罰息)。

此外,胡玲玲、周平等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胡玲玲、周平等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連雲港宏興公司進行追償。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北京時間財經 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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