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化工厂发生火灾:涉事企业去年被执行5次 深陷民间借贷纠纷

目前无人员伤亡。

江苏一化工厂发生火灾:涉事企业去年被执行5次 深陷民间借贷纠纷

据澎湃新闻消息,4月21日晚上21时许,位于江苏连云港市赣榆区一家化工厂——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下称“连云港宏兴公司”)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和救护人员正在救援,经初步核实,现场无人员伤亡。目前,火情已基本扑灭,正进行排污处理。

据天眼查,连云港宏兴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胡玲玲。该公司主要加工并销售石英砂和硅微粉,因多起案件未履行已生效判决,被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

4月22日,赣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通报称,赣榆区宏兴研磨有限公司发生火灾事故后,区委、区政府组织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事故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时间财经联系连云港宏兴公司核实最新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复。

多次被执行

据天眼查,胡玲玲持股94%,为连云港宏兴公司实控人,刘宗彩持股6%,为第二大股东,旗下共有4家公司。

江苏一化工厂发生火灾:涉事企业去年被执行5次 深陷民间借贷纠纷

此外,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连云港宏兴公司在去年有五次被列为被执行人,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江苏一化工厂发生火灾:涉事企业去年被执行5次 深陷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财经查阅案号为(2019)苏0707执3357号的裁判文书——《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兴锋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显示,连云港宏兴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

裁判结果显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连云港兴锋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胡玲玲、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707民初9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该判决:一、连云港兴锋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153448.89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610107.39元。二、连云港市赣榆区兴达铸造厂、胡玲玲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连云港兴锋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如到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连云港鼎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就抵押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证书苏G1-0-2015-0055号、苏G1-0-2015-0056号列明的机器设备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一化工厂发生火灾:涉事企业去年被执行5次 深陷民间借贷纠纷

时间财经查阅天眼查发现,连云港宏兴公司涉多起开庭信息。其中,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就有5起。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一起与银行的金融纠纷中,连云港宏兴公司的担保人在法庭上曾称,“利息能不能减少点”。

2018年10月的一份裁判文书《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胡玲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16年12月28日,宏兴公司作为借款人与赣榆农商行作为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该合同第三条约定“3.1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元(小写)1500000元;3.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第九条约定“9.1本合同属于担保人胡玲玲、周平等与贷款人签订的编号为赣农商保字2016第1123的保证合同项下的主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合同经借贷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赣榆农商行及其法定代表人、宏兴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在该合同落款处签章确认。同日,宏兴公司作为债务人,胡玲玲、周平、刘宗彩、董自达、蒋顺成、周作龙作为保证人,与原告赣榆农商行作为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了确保连云港宏兴研磨材料有限公司与债权人签订的编号为赣农商借字2016第1123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证人在收到并阅知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情况下,愿意为债务人依主合同与债权人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七被告尚欠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赣榆农商行多次催要无果,双方因此产生诉争。

周平辩称,欠款属实,对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看看能不能减少点。宏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胡玲玲、刘宗彩、董自达、蒋顺成、周作龙未作答辩。

法院一审判决称,连云港宏兴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按照年利率9.57%计算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利率万分之3.9875计算罚息)。

此外,胡玲玲、周平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玲玲、周平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连云港宏兴公司进行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北京时间财经 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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