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友因為喝酒造成傷亡,同飲人是否擔責?

同飲人對酒友的死亡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其法理基礎在於,酒友一起喝酒在事實上形成了一種相互提醒、相互照顧、相互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果同飲人未盡到提醒、照顧和保障酒友安全的義務,則存在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飲人對酒友的傷亡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關鍵要看他在喝酒過程中是否有過錯,有過錯則有責任,無過錯則無責任。而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關鍵要看其過錯的大小。

從司法實踐來看,共同飲酒人有以下幾種情形的,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一是存在強行勸酒行為。比如,用“不喝不男人”“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這種強行勸酒行為違反了對方是否喝酒、喝多少酒的自由權,是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不尊重。二是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酒。例如,明知對方身體不適或有心臟病、高血壓等嚴重疾病仍然勸酒。這是對他人生命、健康權的漠視,對他人因喝酒而可能導致的傷亡後果實際上是持一種放任甚至是希望的心態,具有一定的主觀惡性,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賠償責任。三是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例如,在酒友已經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未將其安全送回家中,在酒友因喝酒而誘發疾病時,未將其送醫治療。這是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同飲人已經成為了醉酒酒友唯一可以依靠的人,如過他不採取一定措施進行救治,酒友將失去被及時救助的機會,極有可能出現傷亡現象。

撰稿人:房山法院 陳豔飛

聯繫人:房山法院 吳衛娟 80381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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