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強制執行!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Part one.

01 佔地六千平米違法建築,拆除!

申請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執行人向某、某倉儲商貿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被執行方應立即拆除在承租場地上修建的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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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拆除前

該案涉及拆除面積大、範圍廣,違建廠房存在重大火災安全隱患,威脅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

強制執行!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張貼公告

該院高度重視本案執行工作,多次召開會議研究執行方案,強化督導落實,並及時將執行進展情況向縣委相關領導彙報。執行法官多次前往現場實地查看,向被執行方釋明法律規定,要求其自動拆除,同時張貼拆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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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拆除後

最終,被執行人所佔土地上的違法建築物全部拆除完畢,本案得以順利執結。

Part two.

02 追繳人防易地建設費,支持!

恩施市住建局申請執行的某地產開發商人防易地建設費的行政非訴案件。該開發商在修建小區時未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經恩施市住建局下達《責令補建防空地下室通知》,開發商未履行補建義務,恩施市住建局遂下達《依法追繳人防易地建設費的決定》,但開發商仍未履行。恩施市住建局遂依據《行政訴訟法》九十七條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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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

破解執行難題,維護司法權威!

法院經審查認為,依據現行法律,由國家和省確定的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及縣城,當民用建築達到一定規模時,必須修建一定面積的防空地下室或者上繳相應的人防易地建設費。而該地產開發商新修小區屬於新建10層以上民用住宅,應當按照首層建築面積修建地下防空室,其未按規定修建,且又未進行補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相關規定。對應當修建而未修建的,須補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遂裁定對住建局申請執行的上述人防易地建設費1191552.00元,准予強制執行。

來源:來鳳縣法院、恩施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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