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工傷賠償5步走(第一步)

工傷處理好麻煩,

這麼多步驟,

完全不知怎麼處理,

怎麼辦?怎麼辦?

01、確認勞動關係

根據原勞社部發〔2005〕12號《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律師建議:

工傷認定的前提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受傷職工存在勞動關係。該規定適用於企業未與受傷職工簽定書面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又是以現金形式支付的情形,雖然該文第二條所列舉的“(一)、(三)、(四)項”是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但在司法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不會提供。這就需要受傷職工自己搜尋相關證據,例如工資表、打卡記錄、工作證、入職申請表、職工花名冊、工作服等能夠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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