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關於明確2020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
稅總辦函〔2019〕449號
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20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9〕16號)規定,現將實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滿後15日內申報納稅的各稅種2020年度具體申報納稅期限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並及時告知納稅人。
一、1月、6月、7月、9月、12月申報納稅期限分別截至當月15日。
二、2月15日為星期六,2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2月17日。
三、3月15日為星期日,3月申報納稅期限順至3月16日。
四、4月4日至6日放假3天,4月申報納稅期限順至4月20日。
五、5月1日至5日放假5天,5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5月22日。
六、8月15日為星期六,8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8月17日。
七、10月1日至8日放假8天,10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0月23日。
八、11月15日為星期日,11月申報納稅期限順延至11月16日。
另外,各地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申報納稅期限的,應當提前上報國家稅務總局網絡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