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辉,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知情人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19)皖0103执4702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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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梁辉

住址:安徽省长丰县朱巷镇镇北村店西组

身份证号:3401211988****7317

立案时间:2019-11-01

执行法院: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梁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士政借款本金68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本金400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18年11月24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借款本金28500元产生的利息自2019年4月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士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80元,由被告梁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188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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