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款法条已修改,不看当心吃大亏

案件回放

莫失因资金需要向傅贵借款15万元,因多次索款未果,傅贵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莫失及其妻子薛白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莫忘在5万元内承担连带责任。

这款法条已修改,不看当心吃大亏

薛白辩称,其对借款及借款用途均不知情;该款项根本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于2017年10月离婚,不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经查,2017年9月间,被告莫失向原告傅贵分两笔借款15万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和利息。莫失将其妻薛白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交由原告傅贵保管,作为借款10万元的担保;莫忘作为担保人在5万元借条上签字确认。

经审理,法院判决:莫失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逾期利息;莫忘对上述债务在5万元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款法条已修改,不看当心吃大亏

恒略论法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李岚律师认为,被告莫失向原告傅贵借款并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从查明的事实看,傅贵与莫失借款关系在形式上是明确的,至于薛白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考虑到傅贵称借款时薛白在场,但却没有让薛白签字这一节,以及其称实际为现金交易,借条却载明为转账的情形,应认定这些单方性陈述与常理相违,其可信性不够。故原告主张案涉借款系被告莫失、薛白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证据不足。

另外,被告莫忘在5万元借条的担保人处签名,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推定为连带保证责任。故对于原告傅贵要求被告莫忘在5万元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被告莫忘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莫失追偿。

恒略律师提醒: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6条第二款修改为: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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