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於漢超事件再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就於漢超事件再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就於漢超事件再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


近日于漢超私改號牌的事件成為網上熱點,有支持的,也有不同意見,瞭解了一下眾網友的觀點,感覺大家對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概念有些混淆,現從專業角度闡述如下,不針對任何一方。

首先明確于漢超私改號牌的行為確實違法並且也得到了處罰,拘留十五天,罰款5000元。需說明的是這是行政處罰而非刑事處罰,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

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本質區別通俗一點說就是衡量違法行為的嚴重性,違法行為情節及後果輕,不足以危害社會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為處罰的法律依據,處罰方式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等,注意這裡有個“管理”;如違法行為情節及後果嚴重達到足以危害社會的,具有法定的社會危害性的則上升為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予以處罰。具體處罰方式主要有: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等,其中刑事拘留只是一種強制措施而非刑罰處罰方式和手段。

因此單從於漢超事件的拘留來說對其採取的是行政拘留而非刑事拘留,不能算作刑事處罰。本人曾於4月16日在頭條發文專門闡述過對於漢超不能適用勞動者因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對其過失性適退。另外還有一種過失辭退的法律依據就是於的行為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至於該規章制度制訂程序,本身是否公示等與勞動合同解除都有密切關聯,有興趣者可看原文,另外原文中也基本函概了現行法律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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