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勒大整治!严打这类违法犯罪!

弥勒市为全力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努力为COP15(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大会)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自2020年3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整治枪爆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弥勒大整治!严打这类违法犯罪!


一、对非法枪爆物品全面加强清查收缴


1、严密清查收缴


各乡镇以社区、村委会为单位,广泛发动基层力量,分片包干、一包到底,全面排查整治易私制、私存枪爆物品的重点村寨、场所、部位,全面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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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政法、公安、自然资源、应急管理、能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联合开展多轮次集中清查收缴行动,广泛发动基层力量,对易滋生枪爆隐患的农村、矿区、山区、林区、城乡结合部、物流配货市场、大型集贸市场以及五金加工、建材化工厂、出租房屋、废旧厂房、废置养殖场等部位、场所深入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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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射击、野战游戏活动场所、军品店、玩具店的全面排查,及时发现收缴非法气枪、仿真枪,加大对广场、公园、庙会、景点、市场等部位的巡查检查,对使用气枪、仿真枪开展射击游艺活动的店铺、摊位,一律予以取缔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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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严查物流寄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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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通过寄递物流渠道贩运枪爆物品案件,通报邮政、交通运输部门,逐一倒查相关企业及人员责任。对不落实客户身份查验、运输寄递物品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寄递物流企业,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严肃处理。


3、严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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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强化对列车、公交的安全检查,提高抽检率,实行逢疑必查,严防不法人员携带、运输非法枪爆物品进站上车。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动态查控,强化公安检查站、卡点对可疑车辆、人员、物品的盘查力度,及时发现查缉枪爆物品。


二、严打枪爆违法犯罪,打深、打透、打彻底


1、严厉打击制贩枪爆物品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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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检查、治安管控工作中深入摸排涉枪涉爆犯罪线索,及时通报、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各部门提供的涉枪涉爆线索情报要加强研判分析,及时落地核查,建立工作专班开展侦查打击,深挖彻查、追根溯源,查清贩卖网络,及时落地抓人、铲除窝点、追缴枪爆物品,确保打深、打透、打彻底。


2、严厉打击网络贩卖枪爆物品及管控原材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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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网信、工信等部门主动上网摸排,通过网上巡查、技术侦查等手段全面获取网上枪爆犯罪线索,甄别研判,全面查清贩卖网络、贩运渠道及枪爆物品来源、流向,精准、严厉打击网络贩卖枪爆物品及管控原材料、传播枪爆制作技术犯罪活动。


3、严厉打击枪爆与“恐、黑、毒、赌”合流犯罪

结合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对重大非法制贩、走私枪爆物品案件和枪爆与暴恐、黑恶、毒品、赌博犯罪合流案件,以追源头、捣窝点、摧网络、断销路为着力点,做到深挖彻底、打击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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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枪爆与暴恐、黑恶、毒赌人员活动轨迹的碰撞比对,及时开展信息研判、预警推送、落地查控,对侦办的暴恐、黑恶、毒赌案件,要建立涉案枪爆线索核查追踪机制,彻底查清枪爆来源、流向,并坚决追缴到位。


三、加强危爆物品整治,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1、整治重点地区

把弥阳镇、竹园镇、西一镇、西二镇、西三镇、巡检司镇、东山镇、五山乡、江边乡列为涉枪问题重点整治地区。

把弥阳镇、竹园镇、朋普镇、新哨镇、西一镇、西三镇列为涉爆问题重点整治地区。


2、严查源头隐患

集中整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取缔违规烟花爆竹销售点,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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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加大对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监管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公安机关对所有涉枪涉爆单位进行安全大检查,以“查违规、查隐患、查制度落实”为重点,落实“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求。


3、严查非法矿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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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发现证照不齐的矿山企业,责令停止生产,通报公安机关停止审批使用民爆物品。

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安全要求的矿山和关闭矿山、非法矿点,要依法提请市政府予以取缔、关闭或者依法吊销有关证照,及时拆除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公安机关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现场核查清点、彻底收回遗留的民爆物品。

将近年以来的关闭矿点、非法矿点列出清单,逐一排查其现状以及矿主、涉爆从业人员动向,深入实地察看矿主、涉爆从业人员的住家、仓库、车库等场所,严查可能私存、私藏的非法爆炸物品。


4、严格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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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严格民爆物品、烟花爆竹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交通运输部门严格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和驾驶员安全监管,并指导运输企业对所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管理。

工信、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危爆物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发货和装载查验、登记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责令整改和处罚。

公安机关会同工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危爆物品运输车辆的检查,严防违法违规运输危爆物品车辆出厂、上路。

5、整治网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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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网信部门指导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有关互联网企业严格落实用户实名登记、网站备案和网络基础资源管理等制度,切实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为公安机关打击枪爆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


6、严打涉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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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物色特情、耳目,拓展涉爆情报线索来源,全力开展深挖打击,彻底收缴非法爆炸物品。对发生重大爆炸案件、事故的,要严肃倒查,及时堵塞漏洞。


四、严控枪爆物品、重点人员

1、严控枪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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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督促射钉器经营企业严格落实流向登记、凭证购买、购销备案制度,严防非法流失和违规销售,严防被改制成枪支。

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力量深入重点场所,全面摸清制售小口径无缝钢管、射钉器、发令器、硝酸铵、硝酸铵复合肥等易制枪爆物品和原材料的企业、店铺、摊点情况,逐一登记造册,逐一与业主见面谈话,签订责任书。


2、严控重点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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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排查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射钉器、射钉弹、管制刀具、烟花爆竹等从业单位,逐一建立管理档案,逐级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3、严控重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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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全面摸排曾因枪爆犯罪被打击处理过的人员、掌握制枪制爆技术人员、涉爆人员和关闭矿点、非法矿点的业主、经营者以及关闭非法矿点的涉爆从业人员以及军械枪迷人员等

,健全完善涉枪涉爆重点人信息收集挖掘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研判和情况通报,及时预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云南省公安厅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公安机关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三条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非法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各地根据本地社会发展状况、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可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四条举报情况涉及第三条所列两项以上情形的,按其中奖励金额高的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五条 举报奖励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公安机关分别负责所接到的举报线索的奖励,上级批转核查的,由批转公安机关负责奖励。


按规定需由省公安厅负责奖励的,须填写《云南省群众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奖励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州、市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经省公安厅批准的,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奖励程序:

1.根据举报查获案件或物品

2.核实举报情况并报批

3.相应公安机关兑现奖励


第六条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解决,并积极商请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公安机关发放奖励金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审批制度。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同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八条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对经查证属实的,受理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举报人到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或其委托的公安机关领取奖励金。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前往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凭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委托证明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自接到领取奖励金通知之日起,超过6个月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云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依法严厉打击

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

消除枪爆隐患

确保社会稳定


总编/孔令勇

值班编辑/孔德云

编辑/任泉宇

排版/任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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