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判決不履行 卻先還案外人百萬元 男子被判刑

欠債還了錢 男子為何仍被判刑

原來法院判決履行的債務他還未還完,卻先還了案外人近百萬元

泉州網4月24日訊 (記者 吳水保 通訊員 尤燕玲 文/圖)黃某某欠債還錢仍被判刑,這是為何?原來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決,黃某某須償還張某某借款143萬元及利息,但他僅還款14萬元,未經法院及張某某同意,多次向他人還款98.3萬元,致使法院生效判決不能執行。4月21日下午,晉江法院一審宣判,黃某某犯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法院的判決不履行 卻先還案外人百萬元 男子被判刑

黃某某一審被判緩刑

案情梗概

履行判決打折扣 卻先還案外債務

2015年7月,晉江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黃某某及其妻子許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償還張某某借款143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於隔月發生法律效力。

此後,黃某某出售其名下一套房屋,所得款項除償還10萬元給張某某外,其餘27萬元償還給莊某某等6人;又將其妻許某某名下一處店面,以60萬元抵債給丁某某。另外,判決生效後至2018年11月,黃某某除了歸還張某某借款4萬元,還將其打工所得及其他收入等,共計11.3萬元償還給莊某某等人。

2018年12月,黃某某主動到案接受調查,其妻許某某匯款8萬元給張某某。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黃某某共計償還19000元給張某某,並承諾每月還款1500元,且取得張某某諒解。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黃某某與張某某達成執行和解協議。

晉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黃某某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法官說法

同時履行多個債務 需法院和債權人同意

在債權的私人領域,法律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但經人民法院裁判確認過的生效債權,具有司法權威性、強制性,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堅決履行。

本案中,黃某某在法院判決作出後至案發前,雖先後兩次向張某某還款14萬元,但未經法院同意,也未經法院確定的債權人同意,多次向莊某某等人還款98.3萬元,損害了債權人張某某的合法權益,更妨害司法秩序,致使法院生效判決不能執行,符合“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法官提醒廣大生效判決確定的債務人,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人民法院,切實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若有多個債務需要履行的情況下,應經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和確權後的債權人同意,合法合理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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