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磋商溝通,消除安全隱患保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

近日,咸陽市淳化縣人民檢察院發現位於淳化縣潤鎮街道農貿市場主幹道的一處井蓋缺失,周圍沒有安全圍欄和安全警示標誌,由於農貿市場人流密集,很容易發生意外事故,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嚴重的安全隱患。

主動磋商溝通,消除安全隱患保護人民群眾

為保護人民群眾"腳底下的安全",推動涉窨井蓋問題治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4月22日下午,該院第二檢察部幹警與潤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就這一問題進行訴前磋商,並赴現場進行實地查看,及時聯繫技術人員對缺失井蓋進行裝補,消除了安全隱患,保證了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主動磋商溝通,消除安全隱患保護人民群眾

本案中,該院檢察干警立足公益訴訟檢察職能,以高度的政治自覺積極穩妥地對公共安全領域的公益訴訟案件進行探索,主動與行政機關磋商、溝通,及時消除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安全隱患,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在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體現檢察公益訴訟職責擔當。

主動磋商溝通,消除安全隱患保護人民群眾

一個地方的管理,決定成敗的往往是細節。一個井蓋問題表面看是個"小"問題,實際上折射了當前地方管理在精細化、人性化方面存在的短板。群眾面前無小事,行政機關要防患於未然,別讓"小井蓋"成為大問題。

相關法條:《關於辦理涉窨井蓋相關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

一、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社會機動車通行道路上的窨井蓋,足以使汽車、電車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破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交通設施罪定罪處罰。

二、盜竊、破壞人員密集往來的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以及車站、碼頭、公園、廣場、學校、商業中心、廠區、社區、院落等生產生活、人員聚集場所的窨井蓋,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過失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王璠 記者 韓永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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