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磋商沟通,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

近日,咸阳市淳化县人民检察院发现位于淳化县润镇街道农贸市场主干道的一处井盖缺失,周围没有安全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由于农贸市场人流密集,很容易发生意外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

主动磋商沟通,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

为保护人民群众"脚底下的安全",推动涉窨井盖问题治理,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月22日下午,该院第二检察部干警与润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就这一问题进行诉前磋商,并赴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及时联系技术人员对缺失井盖进行装补,消除了安全隐患,保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主动磋商沟通,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

本案中,该院检察干警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以高度的政治自觉积极稳妥地对公共安全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进行探索,主动与行政机关磋商、沟通,及时消除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安全隐患,有效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检察公益诉讼职责担当。

主动磋商沟通,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

一个地方的管理,决定成败的往往是细节。一个井盖问题表面看是个"小"问题,实际上折射了当前地方管理在精细化、人性化方面存在的短板。群众面前无小事,行政机关要防患于未然,别让"小井盖"成为大问题。

相关法条:《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二、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王璠 记者 韩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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