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時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帶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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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怎麼辦?如果是這種情況,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提起訴訟。那麼,起訴離婚時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帶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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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帶哪些材料?

起訴離婚時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需要帶哪些材料?

北京天達共和(杭州)律師事務所鄒鵬鵬律師解答: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離婚案件的管轄的原則是:

一般情況在被告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經常居住地,但是需要提供居住滿一年以上的證明,實踐中,原告往往無法提供被告居住證明,這樣可以在被告戶籍地提起訴訟,但如果被告提出管轄異議的,案件會被移送。

婚姻案件管轄的特殊情形,在原告住所地起訴起訴:

(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三)對被監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四)非軍人對軍人(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

(五)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原告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

上訴情況,原告在起訴離婚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所以說,原告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到被告經常居住地基層法院起訴。

鄒鵬鵬律師解析:

原告向法院起訴時,需要攜帶的起訴材料有:

1、民事起訴狀2份。

2、原告身份證及複印件2份。

3、結婚證(婚姻狀況證明)及複印件2份。

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複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4、部分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1)婚後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

2)公告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 (如果有10歲以下小孩的最好提交小孩出生證明,複印件2份)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的證據等。

認真對待每一名當事人的諮詢與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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