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上未成年人“打賞”之門是務實之舉

未成年人保護又有新政策。據中新社報道,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網站近日發佈關於加強網絡秀場直播和電商直播管理的通知,明確網絡秀場直播平臺要對網絡主播和“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要求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確保實名制要求落到實處,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

如今,網絡直播異軍突起,在吸引越來越多粉絲“打賞”的同時,也帶來不容忽視的後遺症。一些未成年人刷家長銀行卡“打賞”主播的新聞,可謂屢見不鮮。今年上半年,在山西大同,一個孩子短短三天便給網絡主播刷了近十萬元禮物,將一家人幾年的積蓄瞬間花光。

從法律上看,未成年人的“打賞”並不是潑出去的水,難以收回來。考慮到未成年人心智發育並不成熟,法律對他們的民事行為給予“優待”。根據我國《民法典》,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這個未成年人群體對網絡主播的“打賞”行為,可以直接認定為無效,監護人可追回“打賞”金額。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這部分未成年人對網絡直播進行“打賞”,需要監護人同意,未經同意“打賞”的金額,監護人也可以追回。

不僅是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司法解釋也予以規範。針對近年來未成年人沉迷網絡遊戲,為網絡直播平臺支付較大金額用於充值、“打賞”而形成的糾紛,最高法今年5月出臺《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明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絡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就意味著一旦出現未成年人“打賞”糾紛,其監護人與相關平臺溝通未果,通過訴訟渠道維權的,法院將作出有利於未成年人一方的裁決。如此,的確有利於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但嚴格來說,這些“救濟性”的規定並非釜底抽薪的良策。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出臺新規,對網絡秀場直播平臺“打賞”用戶實行實名制管理,要求通過實名驗證、人臉識別、人工審核等措施,“封禁未成年用戶的打賞功能”,這些舉措看似繁瑣,卻是一針見血,直擊要害,直接將預防關口向前推移,從源頭位置封堵了未成年人網絡“打賞”主播的渠道,從而形成了上游下游齊抓共管,織密防範和保護未成年人不受網絡侵害的立體藩籬,避免出現事後勞神費力四處追討孩子“打賞”的現象。

當然,從長遠看,學校和家庭還需要承擔更多義務。雖然立法、司法暢通了救濟渠道,行政嚴格網絡參與實名制、特殊群體的“打賞”功能,但並不能壓抑未成年人的上網衝動。對此,學校和家庭有必要加強教育,幫助孩子看清網絡的明與暗,辨別是與非,線上線下均衡發展,讓未成年人在網絡浪潮中健康成長。(來源:《中國教育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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