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不知道,有些快遞隨意代簽收,後果可能會嚴重

你可能不知道,有些快遞隨意代簽收,後果可能會嚴重

合夥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師

這是李立律師博客和合夥指南公眾號471篇文字

你可能不知道,有些快遞隨意代簽收,後果可能會嚴重

越來越多的快遞,不再讓收件人本人親自簽收,這個習慣隱藏著法律風險

現在快遞的使用量越來越大,無論是公司還是個人家庭,每天用於工作以及生活購物方面的快遞很多。

對於個人家庭來說,根據我的經驗,現在大部分的快遞員都不再嚴格要求收件人簽收,雖然國家快遞管理部門對於快遞的管理規定並沒有發生變化。快遞公司這種忽視收件人親自簽收的做法,可能主要是單純從效率出發的考慮,同時也可能是評估這樣做的結果是對快遞公司好處大於損失。

這樣的習慣,也同樣發生在公司企業之間。絕大部分的公司和企業,都是由公司前臺或門衛來代為簽收公司的快遞,而且很多還同時代為簽收公司員工的個人收件。

這種忽視收件人本人親自簽收的方式幾乎快要成為一種新的社會習慣了。

但是,這個習慣,對於收件人來說,是隱含著法律風險的。因為,快遞的簽收,在很多時候,就意味著一個具有重要法律意義的事情:送達

快遞的簽收或代收,意味著對於“送達”的判斷,而“送達”在法律上很重要

送達,這件事情。看似很小,但是它對於民事法律行為是有著重要作用的,甚至是無法迴避的一個概念。

從最基本的“意思表示”的生效,就已經開始需要送達的判斷。

意思表示,是所有民事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要做什麼、拒絕什麼、告知對方一些事情,要求對方做什麼不做什麼,這些都是意思表示。

沒有了意思表示,就沒有了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為了產生一定民法上的效果而將其內心意思通過一定方式表達於外部的行為。細分其意,包括意思和表示2個部分。意思是內心的,表示是外觀的。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按照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不同,對“意思表示”作了分類,分為2種: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非對話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

用信函或快遞等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就是屬於“非對話形式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時生效。”

那麼,什麼叫做“到達相對人”呢?對於用快遞方式發出的意思表示,就是判斷快遞是否被本人簽收了。

一個合同的成立,除了特別形式的以外,原則上需要有要約和承諾的過程達成合意。無論是要約、承諾,還是要約和承諾的變更、撤銷、撤回,都是需要到達相對方才可能生效。用快遞的,那就必須是相對方簽收了快遞才算是到達了相對方。

另外,幾乎所有的民法或商法的法律法規中,凡是涉及到“通知”、“催告”的,都必然規定這些“通知”、“催告”需要送達。不送達,這些“通知”、“催告”在法律上是不會生效的。這些送達的確認,還會衍生一些送達後的期限的計算,從送達之日起開始計算這些期限。而這些期限,又與一些重要的對抗性的權利的行使相關,比如解除權、抗辯權,一旦期限屆滿就可能意味著某些權利的消滅。

在大量涉及商業合同糾紛的訴訟案件中,往往那些送達與否、送達時間的確認會成為案件法律事實判斷的關鍵要點之一。一方說通知對方驗收,但是對方說沒有收到通知;一方說已經把解除合同的通知達達對方了,另一方卻說根本沒有收到。

所謂“本人簽收快遞”,法院認定的標準並不是那麼的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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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為公司企業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也發現有一些公司企業以及個人,對於“送達”的理解是比較模糊的。可能是這件事在日常生活中看來是件太微不足道的事情,因為你看家裡收到網購的快遞現在很多都不簽名簽收的,快遞員通知把快遞交到你手裡就風一樣的轉身走了。

有些人以為,只要不是自己親自簽收,就不能算自己收到了。甚至有些公司的老闆認為,自己公司的前臺代簽的收件人為公司的快遞,也不能算是自己收到了。

今天,我想簡潔地總結一下關於送達、簽收快遞這方面的法律理解。

首先,要區分2種快遞。

這2種快遞是不一樣的。

一種是普通快遞,另一種是法院專遞。

普通快遞,就是我們最常見的東西,這裡就不描述了。這裡專門說說法院專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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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專遞,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中使用的特種快遞。而且,人民法院在訴訟活動據我知道是不使用普通快遞來遞送訴訟中的各類通知和文件文書的。

法院專遞,一般是由郵政部門來遞送的快遞。快遞送達後,郵政快遞部門需要將專門的回執回給人民法院。

法院專遞有2個明顯的特點:

  1. 法院專遞,一定會要求收件人簽收。這是必須的。
  2. 法院專遞的封套,就是快遞文件的那種厚厚的信封,排版色彩,與郵政部門的普通快遞,也就是我們常說的EMS的封套非常相似。但是,不同的是,在封套顯著的地方,會寫著“法院專遞”的字樣。

關於法院專遞,最高人民法院有專門的文件對它進行詳細的規定。在這個規定裡,對於法院專遞是否送達,是有著與普通快遞不太一樣的規定。

普通快遞,如果是寄給個人的,假如不是本人簽收,而是其他人代收的,要認定已經送達,會有困難。

但是,法院專遞就不同的,在某些情況下,其他人代簽收是視為已經送達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17日頒佈的,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在這個規定的第九條中就明確規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為送達:

(一)受送達人在郵件回執上簽名、蓋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達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簽收的;

(三)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該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的;

(四)受送達人的訴訟代理人簽收的;

(五)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簽收的;

(六)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

上述規定,請特別注意第(三)條和第(六)條。

第(三)條規定,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辦公室、收發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員簽收法院專遞,即為送達。這正是目前大部分公司和企業的現狀,即都是由前臺、門衛或者是辦公室來簽收快遞的。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來的是法院專遞這種快遞,在法律上即為送達了該法人或組織。

關於公司前臺、門衛算不算是這個規定裡所說的“收發室”,雖然有個別案件的裁決認為不屬於,但是更多的案件的裁決認為是屬於收發的部門。事實上,認為前臺和門衛屬於收發部門,是符合社會現實的認定。因為,在大部分公司企業裡,事實上就是把這方面的工作職責分配給了前臺或門衛。

第(六)條,適用於收件人為自然人的情形。同住成年家屬簽收了法院專遞,即為送迏了,和本人簽收是一個效果。

這裡比較讓人模糊的是,什麼是“同住成年家屬”?同住、成年,這2個概念是可以準確理解的。但是,家屬這個概念是比較大的,比我們在法律上所說的“近親屬”的概念要大。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親屬,就不僅是包括近親屬,而且至少還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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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住成年家屬代簽收的問題,最近就讀到一個有點讓人糾結思考的案件。

原告向法院起訴,法院按照訴訟法的規定將訴狀副本及證據副本發送給被告。該案件有2名被告,一個是自然人被告,另一個是法人被告。自然人被告這裡,法院是向他的身份證地址通過法院專遞的方式發送。

郵政快遞負責法院專遞的快遞員,來到了這個被告的地址,遇到了被告的父親。這位被告的父親,在快遞迴執單上籤置上了他兒子的姓名,將快遞收了下來。

隨後,該案件的另一名法人被告,對此案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於是法院又根據訴訟法的要求向所有其他當事人寄送有關管轄權異議的材料。法院專遞又一次送到了那名自然人被告的身份證地址處。

這次,被告的父親拒絕代為簽收。於是,這份法院專遞被退了回去。

同時,被告的父親,向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書面說明。這份書面說明的主要意思是:第一次代為簽收快遞時,當時不知道快遞內容是什麼,而且也不懂簽字的法律含義,就按照快遞員的要求在快遞單上籤上了兒子’的名字。後來打開快遞封皮才發現是法院給兒子的文件,自己無法聯繫到兒子,所以對之後的訴訟材料予以拒收。

在關於管轄權的異議的二審中,該案件的法人被告以此為由,認為法院在送達訴訟材料給另一個自然人被告存在程序性錯誤。

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法院的送達,沒有錯誤,但是理由寫得比較簡潔,強調了那名被告的父親沒有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其子朱曄下落不明,確係無法聯繫的情況,所以視為已經收到了訴狀副本,即收到了法院第一次寄送的材料。對於一審法院第二次寄送的管轄權異議相關的材料是不是視為送達,沒有明確陳述。

其實,仔細想想,法院在這個爭議點上的理解還真是挺準確的。一方面,完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第九條第(六)項“同住成年家屬簽收”的規定,沒有擴大解釋。另一方面,對於一審法院第二次寄送但被告父親拒收的材料,沒有明確認定已經送達,也是符合前述規定的。

簽收快遞這件事情,也是有必要進行管理的,不能太隨意

對於個人來說,上面這個案件,其實是可以給些啟示的。至少,應當在家庭成員裡普及一個理念,那就是對於代收其他家屬的人的快遞,還是要負責認真一些,特別是對法院專遞更要謹慎。

當然,認真謹慎,並不是說要故意拒收其他親屬的快遞,而是要對自己的親屬負點兒責任。首先,對於同住的或者隨時聯繫得上的親屬,要及時儘快地將快遞轉達到他們的手上,以免他們耽誤一些重要的法律期限或商業機會。其次,假如真的是那種因為某種特殊情況(比如確實早已經不再同住且關係很差完全不願意聯繫的,或者不再同住並且真的無法很快及時聯繫到收件人的),那麼就應當拒收。

那麼,對於公司企業來說,簽收這件事情,也是同樣需要管理的。現在的情況是,負責任的前臺或門衛在代為公司簽收快遞後一般都會及時轉交相關部門或個人,但是通常都沒有直接拆開快遞閱讀內容的權利。因此,在現實中,因為公司員工簽收了重要快遞,但是在實際內容轉達到相關負責人的手上時,有時會出現不及時的情況,這是有很大的風險的。

因此,對於公司企業來說,建議將簽收快遞這件事情要設置管理流程,有必要設置一人負責對公司前臺或門衛已經代簽但是無法立即轉送到具體負責人的那些快遞,第一時間拆看,並將內容電子方式傳達給相關具體負責人或者送至其直接主管人那裡。

例如,一封收件人為銷售部負責人的快遞,門衛簽收後,發現銷售部負責人當時不在公司,那麼門衛應當將這個快遞立即交給專門的人,這個人負責聯繫銷售部負責人,或者將快遞拆開掃描發給銷售部負責人,或者將快遞轉交銷售部負責人的直接上級管理者。

總之,幫別人代收快遞這件事情,要認真謹慎起來,因為不是所有的快遞都是丟了也價值有限的網購貨物,有些快遞來的文件和信息,不該代簽的代簽了,或者沒有及時轉送到正確的人手裡,很可能造成意想不到的並且完全可以避免的法律風險和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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