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未及時變更分娩方式導致新生兒死亡,賠償110餘萬元

【摘要】原告闞某因停經41周入住被告處分娩一新生兒,後診斷為新生兒窒息,經搶救無效死亡。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法院經審理認為,闞某之嬰屬足月成熟兒,符合因肺羊水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x市婦幼保健院對被鑑定人的診療過程中,存在對產婦分娩過程中關注義務不足,胎心監測不連續,未及時變更分娩方式的過錯,認定被告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85%的賠償責任,賠償1108559.8元。本文取材於司法裁判案例。

【關鍵詞】分娩方式,賠償責任,新生兒死亡,醫療糾紛,胎心監測

醫療糾紛:未及時變更分娩方式導致新生兒死亡,賠償110餘萬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自懷孕後定期在被告處進行產檢,孕程期間檢查無異常記錄,末次月經時間為2017年4月23日。2018年2月4日10時,原告闞某因停經41周,入住被告處待產,2月5日,原告闞某孕41+1周,有不規則宮縮,胎心、胎動正常,宮頸評分6分,予縮宮素(催產素)靜滴,但因分娩鎮痛效果欠佳,被告先後三次行腰椎穿刺給藥。

在靜滴催產素引產過程中,2月5日11:38至11:59分出現兩次胎心減慢,最低至80次/分,12:30臨產,18:00至18:26分胎心監測提示胎心頻繁變異減速,且此段時間前後均有半小時胎監中斷,22:00至23:27再次出現變異減速,2月6日3:00,原告闞某宮口全開,自然破膜,羊水清,量約10m;,LOA,指導用力。3:30轉入分娩1產床,給予行胎心監護,可見胎心清晰有力。3:45上臺接生,給予行會陰側切,胎頭胎肩娩出順利,後羊水清,3:51胎兒娩出。

見胎兒全身蒼白、鬆軟,立即用吸球清理呼吸道,無反應、無肌張力,立即面罩加壓給氧,同時呼叫新生兒醫生(3:53到場),斷臍後轉復甦臺搶救新生兒。患兒因“室息復甦後1小時9分鐘”於2018年2月6日5:00入新生兒科,初步診斷為新生兒窒息(重度),患兒入院後一直無自主呼吸,經搶救無效,於2月7日15:50宣佈臨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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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診斷為:新生兒室息(重度)、失血性休克、新生兒貧血(重度)、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重度)、彌散性血管內凝血、多器官功能衰竭、代謝性酸中毒(重度)、右側氣胸、新生兒高血糖、低蛋白血癥、高鉀血癥。被告並於2018年2月12日出具了死亡醫學證明書。

二.患方觀點

產婦在被告處建檔及定期產檢,均無異常,胎兒足月分娩,被告在產婦分娩過程中,明知使用催產素引產風險,在多次出現胎心頻繁變異減速,後出現過頻、過強宮縮等異常情況下,未進行任何處置,甚至有胎心監測中斷、候產記錄缺失的情況,被告未安排專人看護並觀察、記錄宮縮及胎心情況,在胎兒頻繁出現心律降低及產婦宮縮異常的情況下,被告醫護人員應當立即停止縮宮素使用,並及時變更分娩方式。

被告醫護人員未做任何處理,在產婦懇求被告醫護人員停止催產素引產行剖宮產終止妊娠情況下,被告醫護人員未認真查看、安撫,反而斥責、恐嚇產婦,也拒絕聯繫產婦家屬、及時將病情告知產婦家屬。胎兒娩出後,被告也未盡到積極的搶救義務,僅在搶救進行了30分鐘後才向主任醫生彙報,而該主任醫生也未有任何指示。綜上,被告違反診療常規、職業道德的行為,直接導致本案事故的發生,應當就原告的損害後果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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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合醫療過程及《x大學法醫鑑定中心》、《x司法鑑定所的鑑定意見》,被告應該就醫療損害的發生承擔全部責任。被告作為三級甲等專科醫院,在原告闞某產檢正常的情況下,患兒在分娩後發生呼吸障礙死亡,該事件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卻因為被告員工未履行職責及盡到應有的診療義務、疏忽大意而導致,按照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應當承擔醫療損害的全部責任。

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擔損害後果90%的責任,賠償原告款項1281458.7元(包括死亡賠償金1150880元、喪葬費86233元、精神損害賠償金150000元、營養費500元、護理費5250元、誤工費5000元、鑑定費14980元、交通費5000元)。

三.醫方觀點

被告希望法院根據公平原則,確認被告應該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原告訴訟請求的計算金額,應該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以及後續的質證情況,依法核定。原告主張被告工作人員存在斥責、恐嚇產婦的行為,沒有相應證據予以證明,被告不予認可。原告的訴請應該綜合考慮醫學上的不確定性及被告做了很大的努力進行搶救的情況,請求將責任參與度判定為61%。

四.屍檢結果

嬰兒屬足月成熟兒,符合因肺羊水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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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鑑定意見

新生兒符合因肺羊水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礙而死亡,不排除其死亡後果與重度貧血有一定關聯;醫方對產婦分娩過程中多次出現胎心異常均未引起足夠重視,未向患方交待病情及作出相應處理,未及時變更分娩方式。醫方在其診療過程中,存在對產婦分娩過程中關注義務不足,胎心監測不到連續、未及時變更分娩方式的過錯,其過錯與被鑑定人的死亡後果存在主要因果關係,責任參與度為61%-90%。

六.庭審意見

產婦在孕產過程中一直在被告處進行檢查,並無證據證明產婦及胎兒有異常情況,生產和分娩過程對於產婦的身心健康以及胎兒的健康均有重大影響,被告在此過程中未依照診療規範要求,對於產婦和胎兒的狀態進行及時的檢測,未能及時發現異常或未及時對於異常情況採取符合診療規範的救治措施。

雙方對該鑑定意見並未提出異議,本院認定,本案的鑑定過程符合法律規定,對該鑑定結論予以採信,被告應承擔85%的賠償責任。原告損失認定共計1304188元(1150880 + 50088 + 100000 + 1540 + 1680),原告主張其在被告處還有住院押金6000元未退還,被告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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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院判決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法院判決,被告x市婦幼保健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1108559.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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