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信用卡——是黑戶上岸的機會嗎?

《冒名信用卡,是黑戶上岸的機會嗎?》

近幾年隨著普惠金融的開放政策,各種貸款融資渠道日益豐富,方便了真正需要資金週轉的人,同時也一定程度促進了社會經濟的發展。

但同時一部分人也讓自己陷入了債務危機,他們用錢時覺得輕鬆,於是各種銀行貸款、小額信貸、信用卡、網貸,整個擼了一遍,可等到還錢時才知道高估了自己的償還能力,於是無法按時還款,導致逾期,長久下去就成了“黑戶”。

冒名信用卡——是黑戶上岸的機會嗎?

相信這些人中大多數確實是因為發生了無法預料的經濟危機,導致一時無力償還債務,可無論怎樣,這些人的徵信已經壞了,已經無法再通過正常渠道融資貸款了。

於是網絡上就出現了一種神通廣大的業務——冒名信用卡

廣告如下圖:

冒名信用卡——是黑戶上岸的機會嗎?

廣告裡的意思大概就是說:黑戶們,你們的福利來了,既然你們已經貸不到錢了,我這裡有冒名信用卡賣給你們,額度當時就能確定,收費30個點,也就是1萬收費3千,可以順豐快遞發給你,並且全套資料包括持卡人的身份證複印件、綁定的手機卡、申請表複印件。也可以當面交易,你自己帶POS機當面刷卡,刷完卡後你按照刷卡金額給30%費用。

其實,冒名信用卡的消息五年前就出現在網絡上,並且屢禁不止。

曾經也有很多人因此受騙,騙子會要求前期付少量定金,這個定金大概是100元~500元不等,然後會快遞給你一張信用卡,以及銀行髮卡賬單和信用卡手冊等相關配套資料,然後你想激活這張信用卡就得支付之前約定好的費用,你如果不信任他們,也可以讓你先支付一半費用,等激活信用卡後再支付另一半費用,實在收不到那麼多錢,那麼能收多少就算多少。而那之前你支付的小額定金,其實就是他們找小作坊定製的卡片成本費。

這樣的套路相信各位多數人都認為是騙局,不會上當,但是對於已經成為黑戶的人來說,有些人會“病急亂投醫”抱著僥倖的心理去試一試。而事後發覺受騙,也多半不會選擇報警,畢竟對自己的“黑戶身份”有所顧慮。

那為什麼廣告裡又會提到可以現場當面交易,而且沒有前期費用呢?因為老套的騙局騙不了現在的人,於是騙局升級了。

其實承諾可以見面交易,這就是為了讓“黑戶朋友”信任他們,心想著反正自己已經是一窮二白怕什麼,既然對方敢當面交易,說不定這事真能成呢?

請看以下圖片對話內容:

冒名信用卡——是黑戶上岸的機會嗎?

聊天記錄顯示,賣卡人預約的地方是火車站旁,大家都知道火車站是人員流動複雜的位置,你敢去這樣的位置交易嗎?據我多方收集受騙者的信息得知,有少數人真的會去約定的地方見面交易,但是騙子要麼不露面,要麼就藉口說為了防止你報警而要求你先付錢。

少數騙子也還真會和你見面,但給你信用卡和配套資料後還是會各種藉口要求先付錢,並且他們往往是團伙行動。

極少數的不法分子,會和你真正交易,並且給你真正能刷出錢的信用卡

等你刷出錢,你就得按照刷卡金額支付30%~60%的費用給對方,到此交易圓滿結束。

可是接下來會有巨坑等著你。

好戲在後頭,精彩馬上繼續......

這時你會接到所謂的“公安人員”電話,告訴你有人報案,說你涉嫌盜用他人信用卡已觸犯刑法,請到某某派出所接受調查。

此刻是不是一身冷汗?

繼續,接著會有“真正的信用卡持卡人”給你打電話,說他報案後警方已經追蹤到你的行蹤,你不但要賠償損失,還要判刑,但是你如果態度好也可以撤案,但是要多賠些錢私底下解決。總之,他們有各種臺詞,簡直是把之前被曝光的電信詐騙伎倆重演一遍。

多數情況,這些受騙者害怕真的被判刑,會找親戚朋友借錢“私了”這件事。

結局或許會有多個版本,但最後受傷的會是誰呢?

  • 或許大家會說,總有人會勇敢面對,揭穿詐騙團伙的違法行為。
  • 也或者徹底緩過神來知道這是詐騙,料定詐騙團伙沒有報警,那豈不是之前刷出來的錢自己就可以拿來用了?詐騙團伙這次買賣可就虧大了?

其實之前刷出來的錢本來就不是持卡人自己刷卡消費的,所以實際操作起來,這筆被刷的錢,是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返還給持卡人的,持卡人不需要為這筆非本人消費的賬單還款,且僅僅只需要撥打一個電話即可。

(具體如何操作,為了避嫌,就不在這裡說明了,各位可以發表自己的意見)

敲黑板,說重點: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購買冒名信用卡,已經違反了《刑法》第196條第3款,這種違法行為按照金額的多少,會被處以罰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被處無期徒刑。

告誡各位:貸款有成本,一定要按需規劃,即使最後無力償債,也要積極面對,不要讓自己成為詐騙團隊的“獵物”

我們要學會合理的運用金融工具,

讓金融工具成為我們事業的槓桿,

不要讓金融工具成為我們掘墓的利鏟。

冒名信用卡——是黑戶上岸的機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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