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員工交社保,企業一定違法,但員工又該如何救濟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如果企業不給員工交社保,將屬於違法行為。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1】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企業不給員工買社保,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企業需要在員工入職30天之內為其購買社保,不管是否在實習期,企業說實習期過了,在為其買社保,超過30天均為違法行為。企業為員工買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不得以實習期未滿,其他理由拒絕承擔該法定義務。

【2】 員工有權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也就說勞動者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不算員工違約。同時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並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3】不給員工交社保,如何救濟

員工可以去向企業所在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並主張自已的法定權益,也可以向稅務機關負責社會保險徵收的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以單位不繳納社保為由辭職,要求單位支付補償金,並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一年滿六個月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4】無法享受社保的損失可否由公司賠償。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遭受損失的,勞動者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因此員工無法享受社保,是可以由用人單位賠償的,但是數額由法院裁判。

不給員工交社保,企業一定違法,但員工又該如何救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