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7種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可免行政處罰

4月21日,山西晚報記者從太原市生態環境局獲悉,《市場輕微違法經營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和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目錄清單》印發,明確對7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以優化太原市營商環境,助推民營經濟健康持續發展。

7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分別為: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行為;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的;對重點排汙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行政處罰;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汙染物的;對不設置危險廢物識別標誌等行為的行政處罰;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對未依法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放汙染物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7種輕微環境違法行為,均列明瞭不予處罰的條件和標準。如“超過汙染物排放標準排放汙染物的”,不予處罰條件設定了兩條:一是超標排放水汙染物不超過2小時,且超標倍數小於0.1倍、日汙水排放量小於0.1噸的(一類汙染物除外);二是超標排放大氣汙染物不超過1小時,且每小時排氣量不足500標立方米、汙染物排放量小於0.5噸。而且,充分考慮了企業主觀惡性程度。如“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汙染物的”,明確排汙單位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屬非主觀故意,能及時上報主管部門且及時糾正的,可以免於處罰。(武佳)

山西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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