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幹部違規插手干預檢察辦案,重罪被告人被判緩刑

南都訊 記者劉嫚 發自北京5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幹部崔某插手干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刑事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從輕處理,後該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處緩刑。

2017年2月至8月,某縣級市一名市級領導幹部崔某插手干預市檢察院辦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採礦罪案件,多次要求該院檢察長趙某某對彭某某從輕處理,趙某某沒有按照規定進行記錄報告。

受崔某干擾影響,趙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對法院審判委員會作出適用緩刑的決議未提出反對意見。該院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該案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和承辦檢察官韓某某,在法院對彭某某作出緩刑判決後,明知適用緩刑錯誤,但未提出抗訴意見。趙某某與韓某某向上級檢察院彙報該案時,提出“量刑是偏輕不是畸輕,不宜抗訴”的建議,最終上級檢察院未及時對彭某某案提出抗訴。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紀委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2019年12月,趙某某被省紀委給予黨內警告處分;2019年7月,劉某某、韓某某被市監委給予政務警告處分。

該案評析意見稱,趙某某面對崔某多次干預插手彭某某案件的辦理,沒有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辦案的原則對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絕,在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時不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在向上級院彙報工作時作不實彙報,使得被告人重罪輕判,同時也沒有按照規定對崔某干預插手案件行為進行記錄報告,違反了《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第五條的規定。

此外,受崔某干擾案件影響,承辦該案的辦案組主任檢察官劉某某、承辦檢察官韓某某也沒有正確履行檢察職責,導致檢察機關沒有及時對該案提出抗訴。檢察人員在面對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時,不能屈從人情關係和工作壓力,要堅決予以抵制並依法履職,不讓干預插手行為得逞,否則就會受到嚴肅的查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