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检察办案,重罪被告人被判缓刑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5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从轻处理,后该刑事案件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缓刑。

2017年2月至8月,某县级市一名市级领导干部崔某插手干预市检察院办理的彭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案件,多次要求该院检察长赵某某对彭某某从轻处理,赵某某没有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报告。

受崔某干扰影响,赵某某在受邀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明知彭某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适用缓刑的决议未提出反对意见。该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该案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和承办检察官韩某某,在法院对彭某某作出缓刑判决后,明知适用缓刑错误,但未提出抗诉意见。赵某某与韩某某向上级检察院汇报该案时,提出“量刑是偏轻不是畸轻,不宜抗诉”的建议,最终上级检察院未及时对彭某某案提出抗诉。

2019年7月,崔某被州纪委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2019年12月,赵某某被省纪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19年7月,刘某某、韩某某被市监委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该案评析意见称,赵某某面对崔某多次干预插手彭某某案件的办理,没有坚持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的原则对崔某的不合法要求予以拒绝,在列席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时不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向上级院汇报工作时作不实汇报,使得被告人重罪轻判,同时也没有按照规定对崔某干预插手案件行为进行记录报告,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五条的规定。

此外,受崔某干扰案件影响,承办该案的办案组主任检察官刘某某、承办检察官韩某某也没有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导致检察机关没有及时对该案提出抗诉。检察人员在面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时,不能屈从人情关系和工作压力,要坚决予以抵制并依法履职,不让干预插手行为得逞,否则就会受到严肃的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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