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上海高院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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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上海市司法局召开。该条例是上海首部关于司法鉴定的地方性法规,将于2020年5月1日实施。发布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副院长张斌就《条例》实施后,法院如何衔接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以及如何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等问题答记者问

《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5月1日实施 上海高院答记者问


问题一:此次实施的《条例》内容主要围绕司法鉴定的管理,而人民法院是司法鉴定的主要使用方,请问张院长,在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之间,法院打算如何衔接?下一步有哪些具体举措?


答:妥善衔接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是发挥司法鉴定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审判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此次实施的《条例》第7条、第46条对司法鉴定的管理与使用衔接作了明确规定,内容包括各方职责以及信息互相通报制度。自《条例》颁布以来,上海高院高度重视建立区域内司法鉴定工作常态化协调和信息交流机制,目前已经与市司法局建立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上海高院立案庭与市司法局司法鉴定处牵头,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协商解决问题,明确职能部门的对接。


下一步,上海法院将根据审判工作的需要,不断规范司法鉴定委托、技术性证据审查和庭审质证行为,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加强审查、判断和采信司法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


同时,法院将积极推动“智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司法鉴定信息交流机制。目前,上海浦东法院已开始尝试将审判鉴定系统与市司法局的“智慧司鉴”系统进行信息互通和对接。今后,法院还将充分发挥“智慧法院”的特点,开展有关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名册编制、公告等政务信息和相关资料的交流传阅,加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资格、能力评估、奖惩记录、鉴定人出庭作证等信息共享。


问题二:我注意到,《条例》中明确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时候鉴定人由于种种原因,出庭作证率并不高。请问,今后法院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方面有什么相关的保障措施吗?


答: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根据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鉴定人应当出庭对鉴定意见作出说明、解释并接受质证,针对质疑或者询问予以积极解答。同时,鉴定人出庭也是当事人质证权的基本要求,是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实现的基本途径,是作为定案根据获得可信性的重要程序保障。


《条例》中已明确规定:“经审判机关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鉴定人无法定情形拒不出庭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在鉴定人履行作证义务的前提下,法院应该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相应的保障措施。


今后,法院将不断加强保障监督,确保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比如,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便利,包括提供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卷、提前沟通争议焦点、预留必要的出庭准备时间;为司法鉴定人进出法庭提供便捷通道

,有条件的法院设置等候休息场所和庭审专席;如有必要,法院可以采取同步视频作证措施,以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鉴定人出庭作证需收取的鉴定费用,以及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和误工补贴等合理费用法院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障和发放


《条例》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指导思想


在这次立法中,主要遵循以下基本理念:


● 一是在立法目标方面。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严格落实国家要求,健全完善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在吸纳兄弟省市立法经验和本市试点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力求最具实用性和创新性。


● 二是在适用范围方面。按照“活动全覆盖、对象分类管”的原则,将所有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机构和人员均纳入《条例》的调整范围。


● 三是在制度设计方面。按照“高规格准入、全方位监管”的要求,明确登记范围、准入条件、日常监管等要求,细化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规范,完善退出机制,严惩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 四是在具体措施方面。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创新司法鉴定管理手段,补齐监管力量的短板,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监管力度。


二、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司法鉴定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五十六条,重点规范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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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准入,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细化了 “四大类”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登记条件和程序,授权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登记规范,确立了审核登记环节的专家评审制度和执业能力测试制度。明确将司法鉴定服务纳入本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并公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等信息。


2.严格监管,完善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一是明确了鉴定委托要求。二是明确了委托规范、受理规范、委托事项确认、不得受理情形等事项。三是细化了鉴定回避、标准适用、鉴定记录和时限、终止鉴定、鉴定意见书出具以及文书补正、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等程序和条件要求。四是确立了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咨询制度。


3.制度创新,对“四类外”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依法加强监管和信息引导。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四类外”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审核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发布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的主体信息等。对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和标准,以及投诉处理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分别作了相应规定。


4.体制创新,实行市区分级管理、重心下移。

在总结本市相关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赋予各区司法局日常监管、投诉处理职责,进一步将部分行政处罚权下放给各区司法局,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管理力量下沉。


5.措施创新,综合运用多种手段提升监管实效性。一是建立司法鉴定信息化监管制度,对司法鉴定案件实行统一赋码管理,从源头上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二是加强信用管理,增加管理透明度。三是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四是健全完善了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结合的管理体制。


6.服务诉讼,优化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明确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名册和其他鉴定机构、其他鉴定人信息提供给办案机关,审判机关应当将鉴定人出庭作证和鉴定意见采信等情况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通报等。


7.问题导向,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针对本市存在鉴定“黄牛”揽案包案、鉴定机构支付回扣承揽鉴定业务、违规设点等突出问题,专门规定了执业禁止条款,明确不得以支付回扣、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司法鉴定业务等,着力打击司法鉴定乱象。


附《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你问我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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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市司法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 邱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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