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救落水兒童!安順市首例社區矯正對象獲減刑

前情提要

2020年4月10日,因不顧個人安危,勇救落水兒童,安順市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某獲減刑1年。這是安順市首例社區矯正對象獲得減刑。

事蹟回顧

2019年8月17日15時許,王某某在田裡勞動回家的路上,看見離他10多米遠的河水裡有2個孩子在拼命掙扎,口中大呼“救命”,由於16日晚下大暴雨,河水大漲,水流過急,兩個孩子被大水捲過5米高的攔河壩直衝到下游,王某某見狀不顧個人安危,連衣服褲子都沒來不及脫,飛身跳進暴漲的河水中,經過不懈努力,終於救出兩個落水兒童,孩子的父母得知情況後非常感動,多次送禮物給王某某表示感謝都被他婉言謝絕。

據悉,2018年6月,王某某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在鎮寧縣司法局扁擔山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在扁擔山司法所的教育矯正下,王某某認罪悔罪態度良好,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和監督管理規定,積極參加公益勞動和集中學習,多次考核結果為良好。


王某某勇救落水兒童的事蹟在當地迅速傳為一段佳話,2019年9月,鎮寧縣司法局按規定給予王某某表揚一次;2019年11月,中共扁擔山鎮委員會、扁擔山鎮人民政府在全鎮通報表揚王某某不顧個人安危勇救落水兒童的行為。

王某某見義勇為行為屬於社區矯正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為此,安順市司法局、鎮寧縣司法局及時核實事件的真實性,經過逐級審核,按照程序,安順市司法局於2020年1月15日向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減刑建議,安順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4月10日,作出裁定:“罪犯王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捨己救人的行為屬重大立功表現屬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四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六條、第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罪犯王某某減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時縮減其緩刑考驗期二個月”。

勇救落水兒童!安順市首例社區矯正對象獲減刑

近年來,安順市各級社區矯正機構圍繞把社區矯正對象改造成為合格守法公民這一重要任務,採用多種形式和方法加強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矯正,幫助其修心、修行、修性、修省,在矯正中重塑人格,在改造中重獲新生,點亮了社區矯正教育感化的明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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