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救落水儿童!安顺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

前情提要

2020年4月10日,因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儿童,安顺市社区矫正对象王某某获减刑1年。这是安顺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减刑。

事迹回顾

2019年8月17日15时许,王某某在田里劳动回家的路上,看见离他10多米远的河水里有2个孩子在拼命挣扎,口中大呼“救命”,由于16日晚下大暴雨,河水大涨,水流过急,两个孩子被大水卷过5米高的拦河坝直冲到下游,王某某见状不顾个人安危,连衣服裤子都没来不及脱,飞身跳进暴涨的河水中,经过不懈努力,终于救出两个落水儿童,孩子的父母得知情况后非常感动,多次送礼物给王某某表示感谢都被他婉言谢绝。

据悉,2018年6月,王某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在镇宁县司法局扁担山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在扁担山司法所的教育矫正下,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集中学习,多次考核结果为良好。


王某某勇救落水儿童的事迹在当地迅速传为一段佳话,2019年9月,镇宁县司法局按规定给予王某某表扬一次;2019年11月,中共扁担山镇委员会、扁担山镇人民政府在全镇通报表扬王某某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儿童的行为。

王某某见义勇为行为属于社区矫正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为此,安顺市司法局、镇宁县司法局及时核实事件的真实性,经过逐级审核,按照程序,安顺市司法局于2020年1月15日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减刑建议,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4月10日,作出裁定:“罪犯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舍己救人的行为属重大立功表现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同时缩减其缓刑考验期二个月”。

勇救落水儿童!安顺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获减刑

近年来,安顺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围绕把社区矫正对象改造成为合格守法公民这一重要任务,采用多种形式和方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帮助其修心、修行、修性、修省,在矫正中重塑人格,在改造中重获新生,点亮了社区矫正教育感化的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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