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丹寨縣法院受理一起婚姻家庭糾紛案件,原告羅某訴被告楊某離婚並要求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予以判決。
該院4月15日對該案進行了開庭審理,庭審中通過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發現原、被告於2005年辦理結婚登記,共同生活期間生育一子一女,且二人系表兄妹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情形。雖然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依照婚姻法第七條和第十條之規定,原、被告之間的婚姻系無效婚姻。通過進一步審理查明,原、被告的婚姻還屬於傳統由父母包辦的婚姻,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家庭關係並不和諧,導致原告於五年前就與被告分居生活,而庭審中被告卻堅決不同意離婚。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現行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則,但在偏遠的貧困山區,包辦婚姻等情形卻還有不同程度存在。為了妥善化解該案中原、被告之間的家庭矛盾,特別是妥善處理原、被告的子女撫養問題,儘量弱化原、被告之間的矛盾對其子女帶來的心理創傷和防止硬性司法裁判帶來的二次傷害。案件承辦法官在作出判決前專門到被告家中向其子女釋明現行婚姻法律制度和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在經過近一個小時的釋明工作後,被告本人及其子女和被告的其他家屬從內心上接受了無效婚姻產生法律後果的事實。
丹寨法院在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一貫秉承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線,在案件裁判中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司法有嚴格的刻度也有人情的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