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泉酒業惡意侵權 一審被判賠40萬元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4月26日訊(記者 楊昱 通訊員 文天驕)原湖南湘泉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湘泉集團,已破產註銷)改制後,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酒鬼酒公司)與湖南湘泉酒業有限公司(簡稱湘泉公司)開始自立門戶。可在市場角力中,雙方卻多次因知識產權糾紛對簿公堂。這次,就湘泉公司所生產的“封藏叄拾”白酒,酒鬼酒公司起訴主張其惡意侵權,構成商標侵權與不正當競爭,並要求其賠償50萬元。

今日,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湘泉酒業停止商標侵權行為,並賠償酒鬼酒公司40萬元。

湘泉酒業惡意侵權 一審被判賠40萬元

(圖為專利產品與被訴侵權產品對比圖。通訊員 供圖)

酒瓶外觀被仿冒,酒鬼酒起訴維權

酒鬼酒公司出產的“紫壇貳拾”白酒,使用的麻袋型酒瓶是特別邀請黃永玉大師設計,申請了第3028198號立體商標。2019年11月,酒鬼酒公司發現,長沙市雨花區一菸酒商行所售的“封藏叄拾”白酒,與“紫壇貳拾”的外包裝相似,細查發現,這款酒竟出自湘泉公司。酒鬼酒公司以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湘泉酒業起訴至法院,索賠50萬元。

庭審中,原告認為,被告湘泉酒業生產的“封藏叄拾”酒瓶與自家立體商標在瓶口、瓶頸、瓶身的麻袋形狀、顏色、大小方面均相同。麻袋型酒瓶包裝已成為極具代表性的商品標誌,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知名度,被告湘泉酒業多年攀附原告產品知名度,即使原告多次善意告知也沒用,屬於惡意侵權。

對此,湘泉公司認為,酒鬼酒立體商標是簡單立體圖像,沒有顯著性,無法區分商品來源。與被告“封藏叄拾”白酒相比,在結構、形狀和整體視覺效果上,有不同也不近似。原、被告同根同源,均是從原湘泉集團改制而來,在發起成立湘泉公司時,湘泉集團便以無形資產佔股10%,無形資產包括原湘泉集團白酒方面的企業字號、商標、包裝裝潢特有風格。

法院:湘泉酒業惡意侵權,加大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酒鬼酒公司所生產的“紫壇貳拾”,其商標註冊時間為2003年1月,核定使用範圍為酒類,被訴侵權產品“封藏叄拾”瓶身與之相較,只是下部略小,紋路有些差異。湘泉酒業所參考的兩個註冊商標正處於無效宣告處理中,且與其酒瓶紋路、顏色等方面差別明顯。在湘泉酒業成立前,案外人湘泉集團曾同意以白酒方面的無形資產入股10%,但在臨界登記成立時,變成了以現金50萬元入股10%。此外,無證據表明被訴侵權產品與珍湘酒業公司有關。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產品與酒鬼酒公司的近似,容易導致混淆,已構成商標侵權。兩者外包裝盒外觀既有共同性,也有區別性,僅憑外包裝盒,不會讓消費者對其產生誤導,難以讓人對兩者產生特定聯繫,所以被告湘泉酒業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不過,湘泉酒業的行為屬於惡意侵權,其對酒鬼酒公司註冊商標的瞭解認知、代工生產及被代工者有知識產權等主張嚴重背離客觀事實判斷,已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權惡意明顯,應加重侵權賠償責任。

由此,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彭丁雲表示,對於商標惡意侵權者可加大賠償責任。對侵犯知識產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確定;如這兩種無法確定,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上述基數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所以,本案支持酒鬼酒公司50萬元訴請中的40萬元。

[責編:陳舒儀]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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