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 第4章 投资性房地产

第一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和范围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特征

投资性房地产是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性活动;(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于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一)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并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的房屋等建筑物。 【注意】

(1)已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如果以租赁方式租入的建筑物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属于使用权资产)。

(2)已经出租的建筑物,是企业已经与其他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约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建筑物。

(3)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对企业持有以备经营出租的空置建筑物,企业董事会作出了正式书面决议,明确表明将其用于经营出租且持有意图短期内不再发生变化的,可视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形

 1.自用房地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房地产,如企业的厂房和办公楼、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土地使用权等。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或为销售而正在开发的商品房和土地。这部分房地产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存货。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第二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企业外购的房地产,只有在购入房地产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自租赁期开始日起,下同)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称之为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

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企业购入房地产,自用一段时间之后再改为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外购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起,再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1. 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自行建造(或开发,下同)的房地产,只有在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即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同时开始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才能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自行建造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一段时间才对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的,应当先将自行建造的房地产确认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自租赁期开始日或用于资本增值之日开始,从固定资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借:投资性房地产

贷:在建工程、开发成本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贷:在建工程、开发成本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和公允价值两种模式,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但是,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第三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

一、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相关规定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比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 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

2.会计处理

计提折旧或摊销: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2)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经减值测试后确定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二、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1.相关规定

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选择公允价值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对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对另一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2)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科学合理的估计。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2.会计处理

(1)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①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会计处理为:借: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取得的租金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的变更

1.模式变更的原则

(1)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2)只有在房地产市场比较成熟、能够满足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计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3)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2.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

(1)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将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第四节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和处置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形式及转换日

房地产的转换,是因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而对房地产进行的重新分类。企业必须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才能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这里的确凿证据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董事会应当就改变房地产用途形成正式的书面决议;二是房地产因用途改变而发生实际状态上的改变。

包括:

(1)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3)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4)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会计处理

1.非房地产企业

成本模式下的转换:

(1)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原值】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2)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值】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

(1) 自用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

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差】

贷: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原值】

其他综合收益【贷差】

(2) 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差】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差】

2. 房地产企业

成本模式下的转换:

(1)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贷:开发产品 【账面余额】(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借:开发产品 【账面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账面原值】公允价值模式下的转换:

(1) 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公允价值】

存货跌价准备【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借差】

贷:开发产品 【账面余额】

其他综合收益【贷差】(2)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存货

借:开发产品 【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借差】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差】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企业可以通过对外出售或转让的方式处置投资性房地产,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而减少投资性房地产也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置。

(一) 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

(二)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借:其他业务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贷记)

其他综合收益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或借记)

《中级会计实务》考点归纳 第4章 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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