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債不還被起訴,這種情況會被判坐牢嗎?

大胖餃子喲


因欠債不還被起訴,這種情況會被判坐牢嗎?

這種情況,一般不會坐牢,但是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坐牢。

1、欠債不還屬於民事糾紛,一般情況不涉及刑事問題,因此,大多數情況下,法院會判決當事人依照合同約定,歸還本金和利息,以及相關的違約金(事先有約定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話)。當事人不履行法院判決,勝訴方有可能申請強制執行,這樣的話對於當事人來說比較麻煩,因為這時候法院有可能要求去法院申報財產,履行義務,不申報也不履行的有可能被拘留罰款、上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限制高消費,名下的財產被查控。這些措施對於一個拾荒老人來說可能沒什麼用,但是對於一個想要幹事創業的人來說,是非常麻煩的,衣食住行都會受到很多影響。

2、至於承擔刑事責任,一般來講是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涉嫌信用卡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修改〈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對於信用卡詐騙罪做出了詳盡的規定。這個規定第六條是這樣規定的: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六種情形為惡意透支: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繫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情形。

以下四種情形屬於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後進行;
(二)催收應當採用能夠確認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兩次催收至少間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關規定或者約定。

第八條規定 惡意透支,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簡單一點講就是,惡意透支五萬以上,經兩次有效催收不歸還的,可以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應當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種就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7年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下發通知,通知規定下列五種情形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對前述“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做出了進一步的解釋,分以下八種情況: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為,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二)偽造、毀滅有關被執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被執行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與他人串通,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和解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或者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六)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扣押、毆打,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七)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八)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致使債權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符合上述條件的,會被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淮北日月升


“欠債不還"(有錢故意不還)會坐牢嗎?

依我之見一一(涉嫌犯罪,就必須坐牢)

如果欠債故意不還,被原告起訴並最終法院作出了還款的生效判決,而勝訴的原告一旦根據生效判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敗訴的被告方就有義務服從法院的強制執行措施,比如交出存款丶交出房產所有權證書丶交通工具權屬證書丶貴重的首飾…等“被執行標點物"。如果敗訴的"有錢不還"被告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決,而故意轉移丶隱藏丶變賣上述“被執行標的物",以及其他依法具有協助執行義務的人主觀明知而協助轉移丶隱藏丶變賣上述"被執行標的物"的行為,均涉嫌構成"拒不執行生效裁判罪",因為我國現行《刑法》(修正案)在第三百一十三條增加了"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罪",對於這種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而故意不還並轉移丶隱藏丶變賣“被執行標的物",導致無法執行的行為依法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追究刑事責任簡單的說就是判刑坐班房。

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借錢不還"就是犯罪丶依法是必須坐牢的。


唐先明75443043


如果有能力還而拒絕還是拒執罪,是要做牢的,我九十年代後欠外債九十萬元,積極面對,不要回避,一次也沒有被人起訴,積極還款,會被人理解的,我最後一筆五萬元錢,是一六年才還掉的,那個人說,我都不以為你會還我的。這期間我養過豬,羊,雞,鵝子,我就是害怕臨死前來到我床前,是催命還是催債。我就是到了另一個世界,掙的錢與人民幣也不能通用啊。李白在將進酒中說,天生我材必有用 千金散盡還復來。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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