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揪”回的刑期

【湖南:岳陽市荊劍地區檢察院】

  “哎,如果不是一時衝動,去年9月我就提前減刑出獄了。”面對湖南省岳陽市荊劍地區檢察院駐獄檢察官的回訪,在岳陽監獄服刑的鄧某毫不掩飾自己的懊悔。

  9年前,鄧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因在服刑期間表現較好,鄧某於2014年獲減刑一年零二個月。2017年,法院再次裁定減刑七個月。但是,檢察機關的一份糾正違法通知書,讓這七個月刑期又“回來了”。

  2019年7月,荊劍地區檢察院對岳陽監獄提請的所有減刑、假釋案件進行專項檢查,發現2017年鄧某第二次獲減刑裁定的一個月前,有在監區毆打他人被監獄扣分處理的情況。

  “打人違規扣分,怎麼還能得到減刑呢?”駐獄檢察官審查得知,2017年8月,鄧某在監獄勞動時排隊取傘,因嫌前面的服刑人員“挑三揀四”動作慢了,遂用茶杯擊打其頭部,被監獄處理。當時,監獄已經對其啟動減刑程序,但還沒有正式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後來,監獄向法院移送材料時,未將鄧某打人情況告知法院。

  監獄管理人員認為,鄧某打人的行為發生在減刑提請期間,而且在處分決定作出時,提請減刑的案卷材料已經移送法院。“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減刑提請期間違規的,減刑裁定必須撤回,鄧某打人的行為不應該影響當次的減刑裁定。”在專門召開的溝通會議上,監獄方表示。

  對此,駐獄檢察官認為,減刑的前提條件是服刑人員確有悔改表現,從鄧某打人行為看,其並非確有悔改表現。而且,即使是確有悔改表現,也應當延續至法院正式作出裁定時為止,因此監獄應當及時告知法院鄧某的打人行為。“減刑制度的意義就在於促進服刑人員真誠認罪悔罪,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減刑提請期間違規情形如何處理時,應當從有利於實現減刑目的的角度作出解釋。”

  監獄方接受了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違法意見,並在申請法院撤銷鄧某的減刑裁定後,主動聯繫荊劍地區檢察院和岳陽市中級法院,聯合制定《辦理服刑人員減刑、假釋考核工作規定》,明確並細化了減刑假釋提請撤回、考核信息及時通報等制度。

  “這既是工作機制的不斷完善,也是司法理唸的逐步統一,實現了辦案的雙贏多贏共贏效果。”該院檢察長餘國宏表示。

  今年1月,最高檢發佈“2019年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檢察精品案件”,鄧某撤回減刑案入選其中,並被湖南省檢察院作為指導性案例下發。

  (本報記者張吟豐 通訊員歐陽成 易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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