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拘役?拘役有何特點?

什麼是拘役?拘役有何特點?

拍攝者王剛

案例:

2015年12月2日,陳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在安徽省安慶市境內S211線行駛時被太湖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交警查獲,陳某駕駛的車輛核載9人,實載22人(其中19名為幼兒園學生),超員144.4%。經查,該車為接送幼兒園學生的校車。當日,駕駛人陳某在取得幼兒園園長陳某某同意後,讓19名幼兒園學生全部乘坐該車。駕駛人陳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園長陳某某因危險駕駛罪被太湖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000元。問判處二人拘役是否恰當?

平明解析:

拘役是一種刑罰執行方式,指短期剝奪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並強制勞動的刑罰,是五大主刑之一。五大主刑指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拘役適用於比較輕的犯罪,罪犯需要被關押,並會被強制勞動改造,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一年。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羈押在拘留所或看守所,而不是監獄。本案中陳某作為幼兒園的校車司機,明知車輛嚴重超載,雖未發生事故,但其視而不見,故意為之的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在投役期間罪犯可以每個月回家一至二天,回家的建議由看守所提出,報公安機關決定,併發回家證明,該證明需送檢察機關監督。如果罪犯在回家期間脫逃的,以脫逃罪追責。在拘役期間罪犯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放報酬。司機陳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經看守所建議,報太湖縣公安局決定,可以回家一到二天,並且可以獲得一定的勞動報酬。

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可以適用緩刑,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二個月。也就是說,拘役判緩最少是判一個月緩二個月。在本案中作為共犯的幼兒園園長陳某某便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第四十三條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第四十四條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例來自於公安部公佈的危險駕駛罪十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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