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通知发出后能否反悔?

近期接到客户咨询:年前已经向部分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约定近期入职,但受疫情影响公司业绩不好,不想录用了,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借这个问题今天来聊聊《录用通知书》的那些事。

一、什么是录用通知书

《录用通知书》想必是用人单位最常见的文书之一。在对求职者进行招聘和面试之后,用人单位大多会向自己心仪的求职者发送一份《录用通知书》以表达对求职者的重视,《录用通知书》里一般记载着求职者的入职时间、入职后的薪资待遇、试用期、社保等内容。但是,因为法律对《录用通知书》没有明文规定,所以在很多用人单位眼里,《录用通知书》存在意义好像形式大于实质,似乎每家单位都有,又说不上它重要在哪,仅仅是招聘的一个环节。也正是因为这种错觉,导致用人单位在向求职者发放《录用通知书》时很是随意,法律风险也就此产生。

二、录用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1、录用通知书属于要约

我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录用通知书》做明文规定,但是从目前因《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争议的案例来看,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录用通知书》属于《合同法》中的要约,是用人单位明确表示将来希望与求职者签订具体《劳动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从法律上讲具备一种预约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合同,采用的是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要约需要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1)内容具体明确;2)经接收人承诺后发出要约的一方即受法律约束。而承诺指的是接收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

2、要约能否撤回、撤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和撤销的。但是对撤回时间和撤销的时间和条件有具体的要求。要约从接收人收到时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因此用人单位作为要约发出一方,若想要撤回要约,那么撤回要约的通知就应该早于要约之前到达接收人处或与要约同时达到接收人处。而要约已经达到了接收人处时,若想要撤销要约,则条件更为严格,首先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在接收人作出承诺之前,其次要约里没有确定承诺期限且没有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再次,接收人还没开始为履行具体合同做准备。

3、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的纠纷类型

实践中因录用通知产生法律纠纷,主要是因为用人单位在发出《录用通知书》后因为种种原因,不想再录用该求职者。而实践中很多求职者可能因为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书》,已经和“前东家”进行解约,为入职“新东家”做好准好。若此时用人单位反悔,求职者则很有可能以用人单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要求赔偿损失。因《录用通知书》没有在《劳动合同法》里作明文规定,因此因《录用通知书》引起的法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以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审理。

【典型案例】

马某通过某招聘软件向某公司申请工程师职位,经过面试后,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告知马到指定医院进行入职体检、入职时间、薪资待遇等。马某按通知进行体检后公司通知马某暂时不招聘马某所申请的岗位。马某以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书》与马某就录用意向、职位、薪酬福利待遇进行协商并通知其入职。因此该通知属于公司向马某发出要约,希望与马某订立正式的劳动合同,具有劳动关系预约合同的性质,具备独立的法律效力。录用通知作为要约经承诺后即成立,公司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公司向马某发出录用通知,马某回复接受并基于合理信赖认为自己可以入职,故提交个人信息表并进行入职体检,此后公司通知并拒绝录用马某,该行为属于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因为公司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马某与公司未能订立劳动合同,还需另谋职业,客观上给马某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上述案例是典型的因《录用通知书》而产生的法律纠纷。通过上述案例不难发现,只要用人单位向求职者发送《录用通知书》,通知书里涵盖了将来订立劳动合同的主要信息诸如:入职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薪资福利等内容,那录用通知书就属于《合同法》规定的要约,经求职者承诺后,对双方都产生了法效力,不可随意反悔,否则可能就要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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