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億股份有限公司關於涉及訴訟事項進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公司於2019年7月23日披露了《關於涉及訴訟事項的公告》(公告編號公告編號:2019-140),即公司及子公司與中建投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建投信託”)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涉訴信託貸款本金為140,000,000元(以下簡稱“案件一”)。

公司於2019年8月24日披露了《關於控股股東以資抵債暨關聯交易的公告》(公告編號公告編號:2019-161),即公司控股股東寧波銀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億控股”)擬以其間接持有的寧波普利賽思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利賽思”)100%股權抵償對公司的部分佔款,其中普利賽思核心資產為寧波康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強電子”)74,009,208股股票。因普利賽思為銀億控股及其轉授信方向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商銀行”)借款提供了最高額不超過72,500萬元的保證擔保並以其持有的全部康強電子股票提供了質押擔保,2019年5月10日,普利賽思持有的全部康強電子全部股票已被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司法凍結(以下簡稱“案件二”)。

近日,公司分別於2020年4月16日、4月21日收到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寧波中院”)關於上述案件一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2民初679號】及上述案件二的《民事裁定書》【(2020)浙02民特21號】,現將該兩起案件進展情況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進展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原告:中建投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教工路18號世貿麗晶城歐美中心1號樓(A座)18-19層C,D區。

2、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寧波保稅區揚子江北路8號3幢103室。

被告:熊續強,住浙江省寧波市。

被告:銀億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甘肅省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張蘇灘573號八樓

被告:寧波銀億新城置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世紀大道北段555號002幢(11-3)室。

被告:寧波銀億世紀投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東都匯中心32號1-49號。

(二)民事判決書【(2019)浙02民初679號】的基本情況

1、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償還原告中建投信託貸款本金人民幣140,000,000,元,並支付原告中建投信託期內利息人民幣2,94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2、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託以貸款本金人民幣140,000,000元未履行部分為基數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計算的罰息,並支付原告中建投信託以期內利息人民幣2,940,000元為基數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實際付清日止按年利率24%按季計算的複利,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3、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中建投信託為實現債權而發生的律師費人民幣200,000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4、被告熊續強、銀億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熊續強、銀億股份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追償;

5、如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項付款義務,則原告中建投信託有權以被告寧波銀億新城置業有限公司、寧波銀億世紀投資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房地產(詳見本判決書附件《抵押房地產清單》)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價款優先受償上述第一、二、三項債務。原告中建投信託在實現抵押權後,被告寧波銀億新城置業有限公司、寧波銀億世紀投資有限公司有權向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追償;

6、駁回原告中建投信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

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12,674元,財產保全費人民幣5000元,合計人民幣1,017,674元,由原告中建投信託負擔人民幣195,478元,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熊續強、銀億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銀億新城置業有限公司、寧波銀億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共同負擔人民幣822,196元。

如不服本判決,原告中建投信託、被告寧波保稅區凱啟精密製造有限公司、銀億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銀億新城置業有限公司、寧波銀億世紀投資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被告熊續強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二、案件二進展情況

(一)訴訟當事人的基本情況

1、申請人:寧波通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波市鄞州區民安東路268號寧波國際金融中心A座1樓1號,E座16-21樓。

2、被申請人:寧波普利賽思電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波市鄞州區啟明路818號23幢154號。

被告:熊基凱,住浙江省寧波市。

(二)民事裁定書【(2020)浙02民特21號】的基本情況

申請人通商銀行與被申請人普利賽思、熊基凱申請實現擔保物權一案,於2019年5月6日向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該院於同日立案受理。2019年11月20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04民特168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並於2020年3月9日將案件移送本院。本院於同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特別程序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通商銀行稱:申請人通商銀行給予案外債務人銀億控股綜合授信額度20億元。被申請人普利賽思公司以其持有案外人康強電子(股票代碼002119)4,066.44萬股及派生權益出質,為銀億控股及其轉授信人在通商銀行處的所有債務提供最高額7.25億元質押擔保。被申請人熊基凱以其持有的康強電子204.9146萬股及派生權益出質,為銀億控股公司及其轉授信人在申請人通商銀行處的所有債務提供最高額3,650萬元質押擔保。截至2019年4月30日,債務人拖欠通商銀行的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墊款、利息、罰息、複利等合計53,984.04萬元。

審理中,申請人通商銀行自願變更申請內容為:1.依法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普利賽思公司名下康強電子(股票代碼002119)股票74,009208股;2.依法扣劃被申請人普利賽思公司所持有康強電子(股票代碼002119)股票在2018年6月21日辦理股權質押後截至2019年5月15日所分得現金紅利5,489,694元;3.申請人通商銀行對於被申請人普利賽思公司上述質押股票拍賣變賣價款、扣劃的現金分紅款,在債權本金51,665.78萬元及利息、罰息、複利2,318.26萬元(暫計至2019年4月30日,之後利息、罰息、複利按合同約定計算至款項還清之日)範圍內優先受償;4.依法拍賣或變賣被申請人熊基凱名下康強電子(股票代碼002119)股票3,729,445股;5.依法扣劃被申請人熊基凱所持有康強電子(股票代碼002119)股票在2018年6月21日辦理股權質押後截至2019年5月15日所分得現金紅利276,634.70元;6.申請人通商銀行對於被申請人熊基凱上述質押股票拍賣變賣價款、扣劃的現金分紅款,在債權3,650萬元範圍內優先受償;7.本案受理費、保全費用等由兩被申請人負擔。

本院經審查認為:實現不動產擔保物權特別程序具有非訴性,並不體現權利義務的爭議性,其程序的目的也不在於爭議解決申請人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擔保物,實質是要求確認並實現其擔保物權的程序,並非請求法院解決民事爭議。在該非訴程序中,法院奉行職權主義、簡易主義,裁判週期短,對雙方的爭議僅作形式審查而非實質審查。本案申請人通商銀行與被申請人普利賽思、熊基凱對2018年10月12日申請人通商銀行與聚雄進出口公司簽訂的編號為寧通0102貸字第18100801號的《貸款合同》項下債務是否屬於編號為寧通0102額質字18062001號、寧通0102額質字18062002號《最高額質押擔保合同》的質押擔保範圍,以及案涉主債權本息金額均存在實質性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通商銀行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通商銀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進行有效的救濟。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通商銀行的申請。

申請費1,370,501元,財產保全費5000元,合計1375,501元,由申請人通商銀行負擔。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訴訟仲裁事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作為原告的未決小額訴訟案件共計9筆,涉及金額35,959,589.38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0.25%),本公司作為被告的未決小額訴訟案件共計26筆,涉及金額36,034,608.24元(佔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淨資產的比例為0.25%)。前述案件主要系房地產業務相關的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常規糾紛。

此外,除公司已披露的訴訟公告外,公司目前沒有其他應披露而未披露的訴訟。

四、本次公告的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或後期利潤的可能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一所涉公司金融借款,公司已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計提應付利息,本次判決應付利息等費用與賬面已計提數差異不大,故該起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無重大影響。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公司將根據權責發生制處理原則繼續計提,會對公司後期利潤產生影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案件二中普利賽思所涉最高擔保額,公司已按照相關合同的約定計提應付利息,該起訴訟對公司本期利潤無重大影響。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公司將根據權責發生制處理原則繼續計提,會對公司後期利潤產生影響。

公司將根據訴訟的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敬請廣大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

五、備查文件

1、民事判決書【(2019)浙02民初679號】;

2、民事裁定書【(2020)浙02民特21號】。

特此公告。

銀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文源自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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