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英山法院首次下達律師調查令

中國發展網 4月23日,湖北省英山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法官徐斌向劉思翼、李力兩名律師下達律師調查令,該令是英山法院首次向律師下達的調查令。

根據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檢察院、湖北省公安廳、湖北省司法廳《關於在民事審判程序和執行程序中實行律師調查令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要求,英山法院在受理一起返還財產合同糾紛案中,原告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有關證據,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為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根據上面規定,經審查決定,指定劉思翼、李力兩名律師到英山縣公安局收集、調查證據材料。

依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實施的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協助持律師調查令的律師收集、調查證據材料。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妨礙調查取證的,人民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予以處罰。對有協助義務而拒不履行的單位和公職人員,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情況,也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調查令的有限期限為5天。(廖亮 童曙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