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徵地補償安置公告”面世,記住它長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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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導讀:根據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正在徵求意見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直接影響被徵地農民補償安置權益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將被批前下發的“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所取代。那麼,這份全新依據、全新內容要求的徵地補償安置公告究竟長什麼樣就成了廣大農民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本文,在明律師將結合法律規定和河北省正定縣日前發佈的徵地補償安置公告進行淺析……

2020年最新“徵地補償安置公告”面世,記住它長這樣!

【法律依據: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明確為批前程序】

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徵收土地的,應當將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正在徵求意見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第30條指出,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後,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發佈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三十日。

徵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2020年最新“徵地補償安置公告”面世,記住它長這樣!

綜合上述規定來看,正定縣人民政府的這份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內容比較規範全面,完整適用了上述新規的要求,可作為當前及今後一段時間此類公告的外觀“模板”供廣大被徵收人參考。

【小疑問:異議反饋渠道似有改進空間】

仔細研讀這份徵地補償安置公告不難發現,其在保障被徵地農民提出意見的權利上仍存提升和改進的空間。

根據前述《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職權主動聽取被徵地農民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而不是僅僅通過是否有多數村民認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這一點來考慮是否組織召開聽證會。

在明律師認為,少數村民的意見同樣應當得到充分重視,縣級政府應當在補償安置公告中明確暢通的意見反饋渠道,在30日內接收村民提交的書面意見(書面提交確有困難的,應當通過適當方式允許其口頭提出,由工作人員代為書寫)。

如何落實新法有明文規定的“聽取意見”步驟,仍需要在類似的徵地補償安置公告中予以強調。

簡言之,村民的意見不能只到村委會一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乃至於發佈公告的縣級政府都應當承擔起其在徵地過程中的監督和管理職責來。

結合這份最新發布的徵地補償安置公告,在明律師提示廣大被徵地農民以下2點:

一是要切實提高權利意識,對補償安置標準、途徑有疑問的要及時向村委會、村集體提出並尋求解釋說明,必要時要在公告期限內向發佈公告的縣級政府及時提出書面意見,避免錯過權利救濟期限。

二是如果對項目所適用的區片綜合地價等更大範圍內的補償標準有異議,一定要在提出意見前及時諮詢專業律師,尋求專業的法律幫助。一旦涉及聽證會等事項,有律師在場與只有農民自己發言將會是有本質區別的。

最後,我們建議廣大被徵地農民多看兩眼這份徵地補償安置公告並且記住它的文字外觀、所涉內容,這就是那份你們能夠提出意見、要求聽證的補償安置公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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