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G1012
首先,不要將教務工作和其他工種區分開來。老師和其他上班一族沒有根本性的區別。“老師和學校的關係”與“工薪階層和僱主的關係”是一樣的,頂多也只是在名頭上有“公私之分”而已。
然後,既然是正常勞務關係,那麼,《勞動法》依然適合用在教師身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有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用人單位由於不可抗拒原因導致原有試用期不能對勞動者進行全面考察、評估且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試用期短於法定最高限額,用人單位是可以延長試用期的,但前後兩個試用期的總長度不得超過法定最高期額,並且必須以正當理由在原有試用期到期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行,試用期到期或用人單位單方不得擅自延長試用期。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根據現行的勞動法規定,學校給出“一年實習期”,本來就是違法行為。再有,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的,不應該出現“斷聘半年”的情況出現,這是二次違法了。
這樣不合理的結果竟然出現在教人育人的學校,實在荒唐,建議有此遭遇的教師職工跑三個地方:
一、向當地教育總局投訴,補回被斷開的勞務時間,同時配合統籌,調配到其他學校。
二、教育總局不好出面,就向法院以學校違反《勞動法》去立案。
三、通告媒體,以防出現“行業內逼退”的歧視現象。
半仙牽牛
還是不完全一樣的,教師也是政府財政薄款支付工資的起碼義務教育階段是的。而且他們有編制的,雖然很多教師也不在編制內,和社會企業是不一樣的,學校起碼公立學校不是以贏了為目的的,學校的更本任務責任是教授人知識技術培養道德品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