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共享電動單車不能使用非常生氣,便用腳踹、將電動車舉起後往地上摔,並打傷路人以洩私憤。近日,福建省泰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樣一起尋釁滋事罪案件,判處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2019年12月13日晚上9時40分,曹某酒後到泰寧縣杉津橋頭郵政儲蓄銀行門口掃碼使用共享電動車,因共享電動車不能使用非常生氣,便將電動車舉起後往地上摔,並用腳喘電動車以洩私憤。此時,騎著共享電動車路經此處的梁某駐足觀看,被告人誤以為梁某用手機拍他損毀共享電動車的視頻,便衝到馬路上將正準備騎車離開的梁某推倒在地,並進行毆打,致使梁某右股骨骨折。
經鑑定,梁某構成輕傷一級。案發後,曹某家屬賠償了梁某各項經濟損失,並取得了諒解。
經法院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尋釁滋事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發後,曹某能主動投案,並賠償梁某各項經濟損失,同時鑑於曹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表現。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