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共享电动单车并打伤路人泄私愤 获刑八个月

一男子因共享电动单车不能使用非常生气,便用脚踹、将电动车举起后往地上摔,并打伤路人以泄私愤。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寻衅滋事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9年12月13日晚上9时40分,曹某酒后到泰宁县杉津桥头邮政储蓄银行门口扫码使用共享电动车,因共享电动车不能使用非常生气,便将电动车举起后往地上摔,并用脚喘电动车以泄私愤。此时,骑着共享电动车路经此处的梁某驻足观看,被告人误以为梁某用手机拍他损毁共享电动车的视频,便冲到马路上将正准备骑车离开的梁某推倒在地,并进行殴打,致使梁某右股骨骨折。

  经鉴定,梁某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曹某家属赔偿了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经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曹某能主动投案,并赔偿梁某各项经济损失,同时鉴于曹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表现。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损害共享电动单车并打伤路人泄私愤 获刑八个月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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