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釋義(21)|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和處置時限是什麼?

編者按: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是黨中央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給紀檢監察機關定製度、立規矩,體現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紀檢監察工作的高度重視,體現了黨中央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堅定決心,體現了對紀檢監察機關行使權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約束要嚴之又嚴的一貫要求。為幫助大家學習貫徹《規則》,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了《釋義》,對《規則》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和條文內涵進行闡釋。本網陸續推出釋義內容,敬請關注。

第二十一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部門、單位總體情況,綜合分析,按照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4類方式進行處置。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

【釋 義】

本條是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對問題線索處置方式和處置時限的規定。

處置問題線索既是紀檢監察機關的重要工作內容和抓手,也是充分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

本條分兩款。第一款規定的是問題線索4類處置方式,即談話函詢、初步核實、暫存待查、予以了結。問題線索的處置是監督執紀的基礎環節。任何一個線索的處置都必須體現黨中央對當前形勢任務的判斷,服務於有力削減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標,堅持實事求是原則,精準有效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綜合考慮政治效果、紀法效果、社會效果。在深入瞭解所聯繫地區、部門和企事業單位政治生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整體情況的基礎上,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情況、被反映人以往問題線索和處置情況,以及被反映的問題性質、線索本身的可查性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處理好“樹木”與“森林”的關係,區分不同情況提出處置意見。如果反映的問題屬於一般性問題,通常進行談話函詢。談話函詢包含談話和函詢兩種方式,其中談話是面對面的,函詢則是書面的。兩者可分別使用,也可疊加使用。談話函詢給予被反映人向組織如實說明或澄清問題的機會,目的是讓被談話函詢的黨員、幹部本著對黨忠誠老實的態度講清問題,有利於組織進行準確研判,及時有效地處置問題線索,督促糾正和處理存在的問題,發揮咬耳扯袖、紅臉出汗作用,真正做到有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解決。根據談話函詢不同情形作出了結反饋,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或者再次談話函詢、提出初步核實的建議等三個不同層面的處理。初步核實主要是在涉嫌違紀或者職務違法、職務犯罪問題線索比較具體、具有可查性,需要追究紀律和法律責任的情況下采取的線索處置方式,目的是對問題線索進行了解和核查,判明和掌握問題線索的真假、虛實和大小,以決定是否立案審查,避免立案審查的盲目性,維護監督執紀的嚴肅性和準確性。暫存待查主要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雖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於時機、現有條件、涉案人一時難以找到等原因,暫不具備核查的條件而存放備查,對確定暫存待查的線索,一旦條件成熟應立即開展核查工作。予以了結主要是指線索反映的問題失實或者沒有可能開展核查工作而採取的線索處置方式,包括雖有違紀事實但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責任,已建議有關黨組織作出恰當處理等情況。

第二款規定的是問題線索的處置時限和程序。《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對涉及違紀違法行為的舉報,對黨員反映的問題,任何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都不準隱瞞不報、拖延不辦。”《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對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於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的行為作出了黨紀處分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處置意見,並制定處置方案,履行審批手續。處置問題線索不得拖延和積壓,尤其要把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問題,作為監督執紀重點,對已經充分暴露出來的要優先處理,對已成為全面從嚴治黨、反腐敗障礙的要優先處理。

(摘自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編寫、中國方正出版社出版的《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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