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合同中的保修範圍和期限,你應該知道以下幾點

隨著疫情的到來,不少開發商為增加銷量,很多樓房都有促銷活動,然而,在購房合同中的保修,你又知道多少?範圍和期限你又滿足嗎?今天給大家解析一下!

購房合同中的保修範圍和期限,你應該知道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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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購房合同第十七條細化和完善了原版合同中對保修責任的規定,並增加一個相關附件。增加了保修責任異議的處理方式,列舉了出賣人不承擔保修與賠償責任的兩種類型,並留有空白項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針對實踐中出賣人拖延、推脫保修責任的問題,細化了保修責任實施的具體方式,保障買受人可以及時有效的恢復房屋正常使用。

以下情況開發商不承擔保修責任

1、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損害

2、因買受人不當使用造成的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損害


需要注意的問題

保修責任的主體—開發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水災等。


新增附件中關於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的約定

商品房的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起計算,關於保修期限的約定不應低於《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地基基礎和主體結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50年;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限不得低於5年;

★供熱、供冷系統和設備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個採暖期、供冷期;

★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裝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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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不少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他人合作開發房地產項目時,為了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便於操作,會採取設立項目公司的方式開發建設房地產項目。項目建成並銷售完畢後,項目公司的股東按照約定各自取得收益後,遂將項目公司清算註銷。而項目公司作為商品房質量責任的主體,對主體結構和地基基礎是承擔終身保修責任的。項目公司主體不存在,使得買受人在日後主張商品房的質量責任和保修責任時非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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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訂的示範文本中第十八條增加了質量擔保條款,通過第三方擔保的方式,保證了買人享有的商品房保修權利。同時,也為研究建立專業化維修制度提供了保障。雖然住建部的《通知》

中僅對商品住宅的質量責任提出了第三方擔保的要求,但此次修訂的合同示範文本以當事人約定的方式將“質量擔保”擴大適用範圍,不僅適用於暫定資質的開發企業,還可適用於具有更高資質的開發企業。

我們在此建議買受人可根據開發企業的商業信譽、經營狀況等情況,選擇是否要求開發企業提供質量擔保方。該條款同樣可適用於非住宅類房屋,以更大範圍的保護買房入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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