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
2021-04-07 09:50:14 佚名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一)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
(三)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
(四)遇有停止信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
(五)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