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區分“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

正確區分“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都會遇到“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等問題。但由於對否決投標、無效投標、概念和性質把握不準,就會容易混淆混用,所以有必要對它們進行界定與區別。


我國並行著《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兩部法律及其配套的法規、規章,兩部法律體系中,關於“否決投標”和“無效投標”的規定,其內涵有不一致或交叉部分,那麼如何正確區分判斷這兩種投標呢?

否決投標


No.1 概念

對於否決投標法律上亦無相關定義。從字面意思而言,“否”即表示不同意、不認可,“決”即決定、決議。否決投標即是指不同意繼續參加投標,或對已經參加投標的過程表示不認可。

同投標無效,被否決投標的主體為符合法律規定情形的特定主體,而非針對整個招標項目。否決投標發生在開始評標後,否決權主體為評標委員會。


No.2 應當否決投標的情形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一)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

(二)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

(三)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

(四)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

(五)投標報價低於成本或者高於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

(六)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七)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無效投標


No.1 概念

無效標是指某一投標供應商因投標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誤,招標採購人和評標委員會確定其投標無效。


No.2 應當按無效投標處理的情形


◆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投標文件屬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資格性、符合性檢查時按照無效投標處理:


1、未交應交投標保證金的;

2、未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密封、簽署、蓋章的;

3、聯合體投標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4、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的。

◆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中規定的無效投標文件包括:

1、未按規定的格式填寫的投標文件。

2、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多個報價的投標文件。

3、投標人名稱與資格預審時不一致的投標文件。

4、只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字,無單位蓋章的投標文件。

◆ 採購法體系與招標法體系關於“無效投標文件”的規定大體一致。

◆ 18號令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之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投標文件,招標採購單位應當拒收”。

◆ 七部委30號令三十八條第二款和七部委27號令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根據上述法條的規定,從嚴格意義上來看,招標法體系和採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是指投標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律界定其遞交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

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是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與採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的內涵大體相同。‍

總結

1、採購法體系中的“按照無效投標處理”基本等同於招標法體系中的“否決投標文件”,係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標文件被評標委員會所拒絕,失去了繼續參與評審或被推薦為中標候選人的資格。

2、採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與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文件被否決”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3、採購法體系中的“無效投標”基本等同於招標法體系中的“投標無效”,係指投標行為或投標活動無效。


來源:比地招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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