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璽”被盜,勇者為王?“慶俞年”這一出大戲何時大結局?

“玉璽”被盜,勇者為王?“慶俞年”這一出大戲何時大結局?

最近瓜圈很熱鬧,瓜農忙得不可開交,從娛樂圈到商業圈,三天吃夠了一年的瓜。

截至今日,微博搜索“李國慶”,出來的是:

“李國慶率4條大漢上門搶噹噹公章”

“李國慶回應搶噹噹公章”

“李國慶告噹噹網全體員工書”

“玉璽”被盜,勇者為王?“慶俞年”這一出大戲何時大結局?

從昔日在大眾面前上演的商圈伉儷情深,到現在的股權“撕逼大戰”,歇斯底里地為我們真實地演繹了一場商圈“恩怨夫妻”的愛恨情仇。

-1-

那些年的愛恨情仇

1996年,在美國的一次飯局上,李國慶俞渝相識,三個月即閃婚。當時俞渝在美國華爾街工作,“他正好出現在我想結婚的時間點”。於是,童話愛情開啟。

1999年,夫妻二人創辦噹噹網,並於同年11月正式上線運營。

2010年12月,噹噹網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申請IPO上市。上市當天市值超過23億美元,夫妻二人身價超過10億美元。當時,李國慶佔股38.9%,俞渝佔股僅4.9%。

2016年9月,噹噹宣佈完成私有化。退市後二人股份各佔50%。

2017年,有機構給出90億估值準備收購噹噹,李國慶表示“不賣”,收購案以失敗告終。

2018年1月,李國慶第一次收到逼宮信,要求其交出負責業務,李國慶被指架空。

2019年2月,李國慶俞渝曝出離婚,卸任噹噹網CEO,退出法人和總經理職務,由俞渝接手。

2019年10月,李國慶在採訪中憤怒摔杯。稱自己是被趕出一手創建的當當網,同時表示“當然不能原諒她,因為她是我老婆”!隨後,對此摔杯事件道歉。

“玉璽”被盜,勇者為王?“慶俞年”這一出大戲何時大結局?

2019年10月底,俞渝在朋友圈髮長文回懟李國慶。並爆出李國慶是同性戀、患有梅毒等系列猛料。

2019年11月29日,李國慶俞渝離婚案開庭在北京開庭。李國慶稱其訴求就是離婚和平分股權。即使對簿公堂,也不會放棄與俞渝和解的可能,希望儘快解決。目前案件仍未宣判。

2020年4月26日,噹噹網再次上演“股權大戰”。李國慶帶著2名秘書,4名大漢闖入噹噹辦公區奪走47枚公章,併發布《告噹噹全體員工書》,稱已於4月24日召開臨時董事會,俞渝僅為董事,無任何職權;李國慶為董事長和總經理,全面接管公司,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

噹噹對此回應:公章、財務章、部門章即日作廢。公司已報警,正在辦理公章掛失和補辦手續。

-2-

“慶俞年”觀後感

李國慶俞渝這一系列“奪權之爭”,對於我們吃瓜群眾來說,最重要的無非兩點。

首先,“夫妻檔”聯手創業到底好不好?

這是一個可以引發大眾探討的問題。

“夫妻檔”聯手創業,一起白手起家,經歷無數冷眼與嘲諷,為了共同的事業努力過、奮鬥過,到最後的成功登頂,這好像是一部勵志的都市情感劇。

但是一旦分手,所有的利益關係綁在了一起,曾經的戰友、戀人頃刻間反目成仇,這是最致命的一擊。就像李國慶那句咬牙切齒的“我當然不能原諒她,因為她是我老婆”!

因為曾經並肩戰鬥,所以無所不知,有很多方式可以讓你陷入萬劫不復,於是一部“宮斗大劇”轟轟烈烈地上演。

有網友說,一起創業可能是“慶俞年”;不一起創業或許就是“天貓總裁夫人”。

這是一句笑談。但是作為律師,我們看過無數夫妻從“王子公主的童話故事”演變到“爾虞我詐的宮鬥劇”,曾經山盟海誓,如今滄海桑田,最後相忘於江湖。

沒有永遠的愛情,只有不變的利益。所以,我們必須防微杜漸。

因此,作為公司法人,該如何避免成為下一個“李國慶”?

不得不說,先不說“李國慶”,其實,作為公司創始人被趕出公司的例子,屢見不鮮。1985年,蘋果創始人喬布斯被趕出公司;2001年,新浪創始人王志東被趕出新浪;2017年,Uber創始人卡蘭尼克也被趕出了公司......

為什麼作為公司的創始人,甚或如“李國慶”一樣,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能被踢出公司呢?這不得不提到關於公司“控制權”的概念。

因此,我們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不得不先說明一個概念——就是股權。其實,公司治理的所有權力,最終都來自股權。股權,又分為投票權,和收益權。所謂投票權,就是公司運營,作為股東的我要說了算;所謂收益權,就是作為股東的我,賺錢帶我一份。

因此,一般默認情況下,投票權和收益權,都均勻地分佈在所有股票上,就是常說的“同股同權”。一旦,身為大股東的人,在公司融資時出讓的股份越多,意味著出讓的投票權就越多,最終意味著,很可能你會被投出公司。

所以,無論是法定代表人,還是公司創始人,如若確保不成為下一個“李國慶”?筆者建議,應該把投票權從股權中提取出來、集中起來。

這意味著,你要掌握公司“控制權”,公司怎麼運營,必須聽我的。而具體如何操作呢?採取哪些方式,能確保掌握公司的控制權呢?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實現:

第一種 表決權委託

該方案是指某股東將其對公司事項的表決權委託給其他股東代為行使,這樣同樣可以實現受委託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

比如,京東上市前,劉強東只持股20%,但卻有50%的投票權。這個如何實現的?其實,這是劉強東對京東後來的投資人的要求,即以“投票委託權協議”方式,來實現控制權的掌控。

第二種 持股平臺

該方案,在對員工股權激勵時,非常常見。就是以“有限合夥”方式,將投票權和收益權分離。

進一步說,普通合夥人(GP),擁有100%的投票權,但只有少部分收益權;有限合夥人(LP),擁有絕大部分收益權,但幾乎沒有投票權。

第三種 一致行動人決議

該方案,“一致行動人”是指依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為取得公司控制權或進行科學高效決策的需要,通過簽署一致行動協議,確保協議各方之間的“步調一致“,在行使上市公司表決權時採取相同意思表示的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一致行動人協議就是記載各方承諾內容的法律文書。

第四種AB股制度

該方案,是說一個公司可以存在兩種股權,這兩種股權可以享有同股但不同表決權的權利。

也就是說,某股東的持股比例可能並不大,但是可以通過約定放大表決權的比例,從而以小博大,獲得超比例的公司決策權。

雖然上述方案,已被各類企業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操作,但筆者還是提醒大家,不同方案在實務操作過程中存在不同情形,建議儘可能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操作,避免不必要的風險或可能的漏洞。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