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以“聯合調查瑞幸”作為推動中概股自律的新起點

瑞幸咖啡自曝財務造假事件有了新的重磅消息。4月27日,有消息稱因涉財務造假,中國證監會已經派駐調查組進駐瑞幸咖啡多日,目前瑞幸咖啡已被公安、工商部門接管。瑞幸咖啡發佈聲明稱,公司正在積極配合市場監管部門對瑞幸咖啡經營情況相關工作的瞭解。

自證監會表態對瑞幸咖啡財務造假行為表示強烈的譴責後,媒體和公眾都在關注監管層接下來的行動。畢竟,瑞幸咖啡造假性質惡劣,並且引發了中概股在資本市場的連鎖信任危機,多箇中概股要麼被做空,要麼同樣自曝家醜,美國證監會主席近期發文強調在美國上市的新興市場國家的股票(特別是中概股)有信息披露不足的風險,要求從業人員對相關風險做出適當披露,再次引發了國內對中概股前景的擔憂。

而作為一個正在推動國際化、法治化的新興市場,投資者自然希望中國證監會對此有更多動作。目前關於證監會調查組進駐瑞幸咖啡備受關注,也反映出公眾和投資者的強烈傾向:如果不對瑞幸咖啡加以嚴懲,那麼中概股的良性發展就難以保證。如果不採取更有效的“對外”中概股監管舉措,則“對內”A股等市場治理也會面臨重重障礙。

“長臂管轄”應發揮更多作用

在關於監管層對瑞幸咖啡的追懲討論中,中國證監會行使“長臂管轄”權成為焦點話題之一。原因就在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經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賦予證監會“長臂管轄”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擾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對此,有業內人士指出,瑞幸咖啡註冊地在開曼群島,在中國的運營實體只是下屬公司,瑞幸咖啡造假,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對於國內市場秩序並無太多影響。而能夠投資瑞幸咖啡的國內投資者也屬於小眾。這似乎對證監會行使“長臂管轄”帶來了一定阻礙。

不過,哪怕只有一小部分境內投資者因投資瑞幸咖啡而受損,證監會依然可以按照“長臂管轄”權來加以問責。

同時也要看到,1994年4月26日,中國證監會與美國證監會簽署《中美證券合作、磋商及技術協助的諒解備忘錄》,其中第四條聲明,“主管機構特此表明其意向,彼此將向對方提供獲取信息和證券材料方面的協助,以便於各自對其本國證券法規的實施。主管機構認為,這些協助對於涉及證券發行、買賣中可能存在的欺詐行為等事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凡有必要,主管機構將通過各種合理努力,取得本國其他政府部門或者機構的合作,以提供本諒解備忘錄規定的各項協助”。

從中可以看出,監管層對瑞幸咖啡的“長臂監管”,其實可以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方面是按照新《證券法》相關法規,對其依法直接問責。另一方面則可以通過與美國監管方協作,包括調查取證、瑞幸咖啡違法信息共享,從而掌握更多實證,有利於中美雙方在此基礎上對瑞幸咖啡的聯合問責。

中國證監會有關負責人日前就瑞幸咖啡自曝財務造假一事表示,中國證監會已就跨境監管合作事宜與美國證監會溝通,美國證監會作出了積極回應。

更值得注意的是,該負責人還指出,在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多邊備忘錄等合作框架下,中國證監會已向多家境外監管機構提供23家境外上市公司相關審計工作底稿,其中向美國證監會和美國公眾公司會計監督委員會(PCAOB)提供的共計14家。就此可以看出,隨著中國國際協作進度的加深,與包括美國在內的其他資本市場建立更加緊密合作關係,對於新《證券法》未來“長臂管轄”的繼續完善與發展也會更加有利。

以“聯合調查瑞幸”作為股市法治標本

瑞幸咖啡為何會肆無忌憚造假?一個重要原因恐怕還在於,這家企業把某些國內市場長期形成的“壞習慣”帶到了美國資本市場,那就是上市前後通過造假欺詐投資者,成為不少企業的潛規則。而造假成本過低,又容易讓更多企業反向效仿。

因此,證監會入駐瑞倖進行調查,不僅是為了維護中概股整體聲譽,也包含著推動國內企業治理的意味在內。

近日,上海金融法院發佈《上海金融法院關於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試行)》,明確登記範圍審查前置,法院在公告前就案件基礎事實進行審查並確定權利登記的範圍;投資者通過在線身份核驗後登錄代表人訴訟在線平臺進行登記;著力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建立電子交易數據對接機制,通過數據對接核驗確定適格投資者名單,獲得相應交易記錄等。

這也意味著,投資者可以通過在線登記這一便捷方式,委託投資者保護機構行使新《證券法》所賦予的代表人訴訟權,維權成本進一步降低。監管層可以鼓勵瑞幸咖啡的國內受損投資者運用這一規定所賦予的權利,從而推動集體訴訟制度的破冰,讓瑞幸咖啡造假責任方付出更多代價,也形成對其他企業的威懾。

新《證券法》第五章還就上市企業信息披露造假行為規定,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調查,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此次,證監會、工商、公安部門聯合進駐,一旦查實瑞幸咖啡相關責任人涉嫌刑事犯罪的事實,則可以依照新《證券法》追究其刑責。

就此可以看出,“聯合調查瑞幸”不僅可以作為推動中概股自律的新起點,同時也將為我國股市法治建設提供更多經驗。尤其是隨著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奔赴海外資本市場上市,其中不少中概股後期還轉而回歸國內資本市場,如何通過新《證券法》落地、國際合作、典型案例等方式,進一步完善對於企業上市前後的監管體系,對各類造假行為加大約束力度,淨化資本市場生態,各機構“聯合調查瑞幸”當有更多可作為之處。

作者為財經評論員

(校對:翟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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