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前年,有天早晨,我帶隊出工勞動。
到了勞動現場,要點名。防止半路上,有人躲起來。
逃跑不至於,找個草叢躲一會兒,就是個安全事故。
點名,是防止獄內案件的有效手段。
那天點名時,有個罪犯,擅自跑到其他隊伍裡找老鄉聊天。
喊不回來,吊兒郎當慣了。
我很生氣,上去給了他一耳光。
那時,我從部隊到這個單位還沒幾年。
還不適應,在部隊時習慣了秩序井然。
就算所謂的老兵油子,一到隊列裡,也是規規矩矩。
一個耳光,捅婁子了。
第二天要告我,說耳朵流血了,聽不見,要申請傷情鑑定。
其他罪犯告訴我,這傢伙就是個滾刀肉,進來快十年了,還沒減過刑。
領導批評了我,說我處理方式不對,要我爭取主動。
我專門給這個罪犯道歉,還從獄內超市買了幾百塊錢的零食。
這傢伙就一句話,要求鑑定,沒事就算了,有事再說。
我開始沒有太在意,打一耳光而已,頂多給個處分。
還搬出來刑法理論——扇耳光,不能算傷害故意。
諮詢了獄偵的同事,他們說,實踐中,才不管你什麼故意,夠上輕傷了,就能套用刑法第248條,以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立案。
我又諮詢了在醫院的朋友,耳膜破了,會不會長好,怎樣治療。
我尋思自費給他看好。
醫生告訴我,耳膜破裂,一般可以自行癒合。即便破了,司法鑑定時,也以兩個月後的癒合情況為準。
如果兩個月後沒長好,就夠上輕傷等級。
獄內醫院做不了耳鏡,得請外邊專家進行診斷。
做完檢查,專家說耳道內有血痂,耳膜完好。
我懸著的心放下了,也確認了,我被這傢伙擺了一道。
——那天,他說耳朵流血,是自己搞得,只為找我麻煩。
這事就這樣過去了,他再也沒提鑑定的事。
我的面子碎了一地。
事後,我也在反思。
以前,罪犯不守規矩,扇一巴掌,踹一腳,都很正常,也沒見誰拿這些說事。
現在,執法要求越來越嚴格,追責越來越嚴厲,再拿過去的老辦法,適應不了新的監管形勢。
後來,對罪犯違規違紀問題,我都是對照標準進行扣分處理,雖然效果不明顯,也只能這麼辦了。
客觀講,監獄警察的執法標準化研究,還差一截,這也導致了日常工作中“不敢管,不會管”等問題。
雖然不知道應該怎麼辦,現階段,我們必須知道,不能怎麼辦——日常底線在哪裡?
抄錄最高檢“虐待被監管人員罪”立案標準,警鐘長鳴吧。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虐待被監管人的;
(二)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虐待被監管人,嚴重損害其身體健康的;
(三)虐待造成被監管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四)虐待被監管人,情節嚴重,導致被監管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毆打或者體罰虐待3人次以上的;
(六)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248條, 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特別要注意,刑法第234條是故意傷害罪,第232條是故意殺人罪。只要導致了傷殘,死亡後果,可不管你是什麼出於故意,直接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處理。
已經有同行,被套用這一條,判了無期。
監獄警察處於司法鏈條的末端,本身就沒什麼話語權,不觸碰法律底線,就是最大的安全。
上述條款,是給監獄警察的一個負面清單,我覺得,還應該有一個正面清單。
作為私主體,講究“法無禁止皆可為”,而監獄警察行使公權力,遵循的是“法無授權即禁止”。
當前,這個權力清單還太過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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