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他人中奖彩票,冒领600万元奖金,被刑罚

李某在某彩票投注站购买了10余张双色球复式彩票。开奖当天,李某拿着所买彩票前往彩票投注站兑奖,投注站老板将其彩票扫描后,称其中一张彩票中奖1000余元,兑奖后将其余未中奖彩票归还给了李某,李某在未清点彩票数量的情况下,离开投注站。


回到家中,李某发现自己在笔记本上记录的投注号与当期一等奖号码一致,遂多次前往彩票投注站要求老板归还自己所中彩票,但一直未果。随后,李某经调查发现,彩票投注站老板在兑奖时将其巨额中奖彩票私吞,并冒领双色球一等奖奖金600万余元。

检察官评析 理由如下:

首先,财产犯罪具有双重性质,一是违反了刑法,二是违反了民法。本案中,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等主、客观要素综合分析,彩票投注站老板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本案中,李某是否将这张巨额中奖彩票进行了处分,成为判断此案属于何种财产犯罪的关键。诈骗罪的成立要件要求是,受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并处分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的行为。李某作为巨额中奖彩票的实际所有人,在开奖后将彩票交由投注站老板进行兑奖的行为,不能认定李某将彩票转移,其仍对彩票实际控制、占有。彩票投注站老板谎称其彩票未中大奖时,李某并未放弃自己的财产,而是将未中奖的彩票取回,因此,彩票投注站老板私吞他人巨额中奖彩票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针对彩票投注站老板的行为到底属于侵占还是盗窃,判断的关键是这张巨额中奖彩票是否属于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即遗忘物、埋藏物或者代为保管物。本案的彩票显然不属于遗忘物和埋藏物,虽然在兑奖时彩票店老板曾经合法占有该彩票,但李某就在店内,并未对自己的彩票失控,因此也不属于代为保管物。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李某在发现巨额彩票被投注站老板私吞后,多次要求老板返还未果,是受害人的自助行为,故不能认定彩票投注站老板构成侵占罪。

综上所述,彩票投注站老板虽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其欺骗行为并未导致李某放弃自己的财产,其是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取得了中奖彩票并冒领了巨额奖金。本案中,“骗”是手段,“偷”是取得财物的关键行为,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案情结果

“彩票站老板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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