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近日

吉安市吉水縣烏江派出所

接到報警

要求幫忙“平分銀元”


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吉安市吉水縣烏江鎮某自然村在修建祠堂時,發現地下埋有古老銀元,現場幾名群眾發現後當場瓜分一空。


村民認為,在村裡挖到銀元,就是村裡的,應該村民集體所有!


於是,打電話報警,請警察來幫忙“平分銀元”!


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接警後立即出警並通知鎮政府工作人員一同趕赴現場。


經調查,泥工李某、劉某及挖掘機駕駛員孔某與村民阮某在修葺宗祠挖掘地基時,發現地下有少量銀元,四人見眼下無人,便將銀元瓜分。


李某私存了15枚銀元,劉某私存了14枚銀元,孔某私存了2枚銀元,阮某私存了10枚銀元。


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經吉水縣博物館專家初步鑑定:此批出土的銀元有墨西哥銀元、晚清銀元、袁大頭銀元、孫中山銀元等四種,屬於一般性文物。這些銀元應該歸國家所有。


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博物館專家對銀元進行鑑定)


經耐心勸導後,李某,劉某,孔某,阮某四人將私存的41枚銀元全部上繳。


(博物館專家給群眾頒發榮譽證書)


挖出“寶貝”私分不均,報警請求平分?


很多人認為

自己挖到的東西

就是自己的

本村出土的東西

自然屬於本村所有


那麼

這些文物可以平分嗎?


答案是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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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析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在埋藏物中,有些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這些文物無論從哪裡被挖掘出來,都不屬於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而應依法歸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哄搶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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