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大:別爭,父母把財產全給我了,還請了律師。結果:沒用,平分

老大:別爭,父母把財產全給我了,還請了律師。結果:沒用,平分

【引言】

律師幫忙寫的遺囑能確保有效麼?肯定不是。

遺囑本身承載的是家庭財產的傳承,表達的是個人的分配意願,是對合法繼承人的利益保護。所以說,一份遺囑“價值千金”一點不為過——承載著錢,承載著情。

雖說“遺囑”自古以來就有,但是現代人們對於遺囑的認知還遠遠不夠。所以,多數朋友都不知道遺囑到底怎麼寫才能有效。不清楚的情況下,就會尋求一些幫助:律師是搞專業的,總應該懂吧?

在這裡需要提示的是:遺囑,並非簡單憑藉專業性就能確保有效的。在我國關於繼承、遺囑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中,也沒有任何一項規定說明:必須要律師來做,律師做的就一定有效。

【寫的很專業、但依然無效的遺囑】

大劉排行老大,還有兩個弟弟、一個妹妹。

大劉的父母生前指明瞭將家裡的房子留給他個人。為了避免今後有財產上的糾紛,父母生前分別訂立了一份遺囑。

但老人並不清楚遺囑到底應該怎麼訂,而且倆人寫字都挺費勁,於是找了律師幫忙,畢竟人家在這方面更專業一些。

訂立的過程挺順利,一名律師接待了老人,確認了財產,也確認了是老人自己的意願。於是根據老人家的具體情況,幫忙起草了遺囑,最後簽上字、蓋上了律所的章。

老大:別爭,父母把財產全給我了,還請了律師。結果:沒用,平分

拿到成品,雖然不太懂,但是看著遺囑書寫的很專業,意思表示的很明確,再加上有簽名、有印章,老人心裡算是踏實了下來。這件事情,老人只跟大劉說過,沒有告訴過其他仨孩子。

老人去世之後,幾個孩子開始商量著老人留下來的財產應該怎麼分的事情。幾個孩子的意見是,誰也別爭別搶,平均分就行了。大劉不同意,拿出來老人生前寫的遺囑告訴幾個弟弟妹妹:

“爸媽走之前都說好了,把所有財產給我一個人。這個是當時請專業人士幫忙寫的,白紙黑字說的很清楚,你們也別惦記了。”

其他人一聽就不幹了:

“你沒多做什麼事兒,憑什麼全給你?”

“大夥都沒少爸媽什麼,這可好,你一個人倒想著全落好處,想得美!”

“爸媽什麼時候寫的?我們怎麼不知道?告訴你,別作假,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

不管怎麼樣,兄妹幾個爭吵的不可開交,很明顯形成了兩派:大劉一個人一邊,弟弟妹妹三人一邊。誰也說服不了誰,最終沒辦法鬧起官司。

大劉還是胸有成竹的:這份遺囑是律師幫著寫的,而且他通讀過好幾遍,用詞特專業、特嚴謹。有這麼強的專業性,還怕你們爭不成?

老大:別爭,父母把財產全給我了,還請了律師。結果:沒用,平分

誰知最終判決的結果令大劉大吃一驚:

“遺囑無效。

也沒有證據表明,四個子女對待老人有任何不尊重、不贍養的行為。老人留下來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四個子女均分。”

【遺囑有無效,到底什麼說了算?】

這是一個真實的事情。

專業性是做成、做好一件事兒的前提條件之一,但不是決定性因素。

拿大劉的事情來說,他所犯的錯誤,就在於過度相信專業性,對於遺囑“有效”這件事兒的認知度太淺。當然,上面那個事情中,幫助起草遺囑的律師的“專業性”也著實不怎麼樣。

結合這個事情,在這裡向大家介紹一下,如何保證遺囑的有效性。在此之前,先說說這份遺囑為什麼無效。

1.這份遺囑的形式叫做“代書遺囑”,有特定的條件要求。

大劉的父母不太能寫字,所以想請律師幫忙寫。這種請別人代寫的遺囑形式,叫做“代書遺囑”。而這其中犯的最大的錯誤在於:

代書遺囑,必須要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其中一人代為書寫,其他人見證。

這裡,“無利害關係”做到了,劉大爺請的律師跟他們家沒有什麼關係。一個人代為書寫做到了,而且寫的還“很專業、很嚴謹”。但是,只有一個律師,完全不符合見證人數量的要求。這一點,是造成這份遺囑無效最直接的原因。

至於在其他有效性判定條件上是否滿足,不在這個事情中展開。至於律所是否承擔責任,這裡也不做過多闡述。

2.遺囑怎麼訂立,才能有效?

想把財產傳給想給的人,遺囑是一個特別好的傳承工具。當然,要保證能“傳到”,就要保證“有效”。

訂立遺囑,有效性取決於四個方面:

第一,訂立的前提。

這幾個前提,缺一不可:

  • 訂立人必須是思維意識正常的,能夠進行正常交流溝通。
  • 必須得有個人合法財產。為什麼上面我們提到,大劉的父母分別訂立了一份?原因很簡單:任何一個人,都沒法把老倆的財產全部給到大劉——每個人只能處理自己那一份。
  • 必須要是訂立人自己的意思。上面的事情中,如果大劉的父母主動願意將財產都留給他,那麼可以認為,確實處於老人個人的意思,沒受到什麼脅迫、誘使。

第二,遺囑的形式。

有些朋友說了,老人之前當著我們所有孩子面撂下話:今後房子歸我一個人。老人口頭都訂了遺囑了,他們怎麼還反悔?

這是一種很常見、很典型的認知錯誤:這種情況根本不算做遺囑,更不能算作口頭遺囑,屬於無效。

上面這個事情中,大劉的父母訂立的遺囑叫做“代書遺囑”,這是我國現行《繼承法》規定的合法形式之一。還有其他四類:自書遺囑、公證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每類形式,都有特定的要求:

  • 公證遺囑:只能由公證處訂立。
  • 自書遺囑:必須由訂立人自己書寫。
  • 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一個代書,其他見證。
  • 錄音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
  • 口頭遺囑:僅適用於危急時刻(例如,病危),危急解除,遺囑失效。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見證人。

所以,想要遺囑有效,至少從遺囑的形式上,必須要符合規定並滿足相應的條件。

第三,遺囑表達的內容。

懂點專業的人,例如律師,有能力讓遺囑內容表達的“很專業、很嚴謹”。

老大:別爭,父母把財產全給我了,還請了律師。結果:沒用,平分

但是,在遺囑內容表達上,其實不需要太強的法律專業性。

之前的一篇文章:《找找錯:這份百餘字的遺囑裡面,有多少處錯誤?》曾經向朋友們介紹過一些典型的錯誤。正面理解,就是“應該”如何表達。有興趣的朋友們可以參考。

第四,訂立的過程。

大劉家這個事情中,我們並沒有過多的闡述訂立過程。

但是大家應該都有一個常理性的認識:任何爭議、矛盾、糾紛,講求的都是證據。具體到遺囑這件事兒上的解釋就是:怎麼知道這份遺囑是你自己訂立的?怎麼知道是你自願訂立的?

這些問題,全部都要依賴於訂立的過程——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能夠證明。

在我國2017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

第六十三條 證據種類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以上這些類型的證據,都可以納入到訂立遺囑的過程。例如,見證人、錄音錄像等。

這些證據在遺囑訂立過程中,能起到非常關鍵的作用——證明了遺囑的有效性。

【結語】

我相信所有家庭,都希望自己攢下來的財產能夠順順利利的傳下去、傳給應該的人。

老大:別爭,父母把財產全給我了,還請了律師。結果:沒用,平分

現實中,關於家庭財產的繼承糾紛屢見不鮮。遺囑是一個特別好的工具,對於今後財產分配的爭端能起到很重要的提前預防作用,是一道“保險”。

所謂的“專業”很重要,但是並不能作為“有效”的保證。多瞭解一些這方面的知識,對自己、對家人、對子女,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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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這麼寫才有效

作者:一紙家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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