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前言:

1988年,美国哲学家萨博出版了《洞穴奇案》一书。随着它的出现,引起了当时法学界的轩然大波。

书中依据1949年美国法理学家富勒假想的则案例,并虚构了最高法院多位顶级大法官们就该案例得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借以形象反映了20世纪各个不同流派的法哲思想。

《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这则“洞穴奇案”,世人称其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例”。这个假想的奇案,就如同一个法理上的迷宫,通过十四个风格不同的法学观点体现出法律的严谨,让人体会着法律迷人的魅力与无限的可能,开拓自身多维度的独立思考能力。

一个虚构的案件,一场人性与规则的碰撞:

《洞穴奇案》讲述的是美国法理学家于1949年在美国“哈佛法学评论”中发表的一宗虚构的刑事案件。

《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五名探险家在探索一个山洞的时候,遭遇到山崩,被困在了山洞中。他们探险许久未归,探险家协会的其他成员帮他们联系了搜救队,上山进行救援。当他们水尽粮绝的时候,终于通过随身携带的无线电通信设备,被救援队发现了。但是由于地处偏远,救援难度十分巨大,而且在没有补给的这段时间里,外界告诉他们,就他们目前的补给来看,撑不到成功将他们救出的时候。

为了生存下去,五人当中的一名探险队员提出建议,五个人来抽签确定杀死并吃掉一人,牺牲一个人来救活其他四个人。在这艰难的处境下,四人同意了他的意见。但是在抽签的时候,提出意见的这个人反悔了,打算收回意见,可是其他四人却依然坚持,而结果又恰好是这个反悔的人被抽中了签。于是四个人便合力将这个人杀死并活了下来。等到他们获救之后,这四人被当地以杀人罪为名起诉,并被初审法庭判处绞刑。

《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这宗被富勒虚构的案件背后,还同时有着五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对这起案件的最后审判。这五名代表最高学术的法官内部竟然出现了非常大的分歧。五名大法官中两人认为有罪,维持初审的原判,两名认为无罪,应该撤销死刑判决,而参与决策的最后一位法官投了弃权票,表示不参与这起案件的审理。而由于最高法院的意见不一而且争锋相对,于是法院决定维持初审判决。

在1998年,美国著名法学家萨博延续了这个传奇游戏,续写了九位大法官的判决意见。联合之前五位大法官的观点共十四份判决书,汇聚成为了一本《洞穴奇案》的传世佳作。围绕洞穴奇案,在这十四份思维严谨却又各不相同的判决书下,读者可以品味到一桌丰盛的法哲盛宴,回味精彩动人的深邃思辨,提升自己对一种事物多角度的思考方式。

《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如何看待生命?特别是,法律如何处置违法者的生命?

得益于洞穴奇案,这个在哲学界极为宏大的飘渺问题跃然纸上,可以让人们在具体的问题上探讨,让它变得近在咫尺。人生在世,对于个人生命的延续,具有非常神圣的意义。任何法律都会在根本大法中表示“禁止杀人”,法律对人的生命具有优先保障,此为古今中外的自然法则。

然而,在这次的洞穴奇案中,作为人命的价值仿佛显得矛盾重重。法律在保护人民权益的同时,拥有着永远的滞后性。就如围绕洞穴奇案,大法官们对罪犯的争论,恰巧彰显了一般性法律在处置特殊性事件的尴尬与局限。反观十四位大法官的判决书,他们对这个案子的思想大致可以分为四个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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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理想主义

这类想法的代表是特朗帕特法官,在他看来生命的价值是绝对神圣和平等的,并将其定性为法律的首要原则,凡是与之相悖的行为和法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和废止。在理想主义下,司法和哲学具有多元的统一性。

所谓理想主义,基于自然法与法律的结合,即生命权力因受到契约自由的约束,自愿达成的生死协定同样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应。其实在他看来,这两种理想可以实现统一:人的生命神圣、平等、绝对的富有尊严,完整的生命权应当包含通过契约来保障和处置自己与他人生命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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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现实主义

此类想法的代表是特鲁派尼法官,他赞同以行政赦免的方式减缓法律的严格性,先定罪然后总统来赦免,这实际是借助政治特权来保障人的生命权的一种表现。

汉迪法官认为在主流民意看来,都希望被告是无罪的,这是通过现实因素的考虑和人们对生命延续的向往,这也是典型的法律现实主义的态度。

于此相同的还有雷肯法官,虽然他与前两位法官对本案的态度不同,但是他提出的判被告有罪可以起到预防犯罪、节约社会成本等。这同样是基于现实而选择忽视理想主义对生命权的原则。毕竟,在政治特权、大众期盼与社会成本面前,个人的生命是可免可控的个体,不具有绝对神圣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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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形式主义

文章中的大多数法官站在形式主义的态度上来看问题。他们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应该截然分开的,司法必须独立于政治、舆论与社会运营之外。既然对簿公堂,那么原告与被告必须用法律逻辑的形式来推理判断被告是否有罪或无罪。

同时,由十四份判决书中,由形式主义展开的辩论是最激烈的。他们围绕紧急避险、自我防卫是否构成等各种法学概念进行激烈交锋,不断地向人们展现着法学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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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实质主义

当法律形式逻辑推理难以得出结论时,弗兰克法官决定改变形式,抛弃司法客观性的面具,决定设身处地进行判决。

至于推出审理和要求回避的两位法官,一位是因为经济方面衡量自身陷入了困惑,另一个又是基于道德立场选择主动避嫌。

《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其实所有法官的判决书基本都是某一方观点出发,之后基于一个完整地系统地考虑过后而的出来的。不能说他们不相同就是判决有误,但是差别巨大有很难让人认为他们说的都对。这样的一场讨论看似是一个互相踢皮球的文字游戏,但是他从实质上来讲是一个多重思维与多角度思考的极具现实意义的辩论。

结语:

法庭辩论与大家想的相同,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官基本都是只要根据现有的法律条文认清事实,然后再适用于某条法律即可。但大家要明白,现实往往比书本要更复杂,而法律本身拥有着滞后性。一个法官,终有一天会遇到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解决当下的疑难案件的情况,这时的法官或是司法机关该如何去断绝,这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当下的法律体系,在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不可否认,没有一部法律是极其完美的。法律和道德、公义和人情,这些问题数千年以来都在困扰着我们。

“洞穴奇案”,逼疯的不仅仅是洞中的五位探险者,更是洞外为生命、道德、法律而探讨不休的芸芸众生。这不仅是对道德和生命的审判,更是法律对人性的拷问。

《洞穴奇案》:当人性与规则激烈交锋时,我们将如何抉择?

借由艾伦·德肖维茨的一句话来结尾:“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愿每一个生命都将被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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